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远安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远政办发〔2021〕3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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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远安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远安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适用范围。

  县内各类产业园区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仓储类、商服类用地可参照执行)

  (二)目标要求。

  远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完成省级开发区范围的重新划定工作。

  2021年起,已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的各类产业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项目实现拿地即可开工建设。

  二、工作内容

  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

  1.“标准地”出让严格实行“净地”规定。拟进行“标准地”出让的土地应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至少具备“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基本条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搬迁办、相关乡镇政府)

  2.完成开发区区域性统一评价。省级开发区范围重新划定后,及时编制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等5项区域性统一评价,可将区域能评、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等纳入区域性统一评价内容。规划用于发展化工(危化)产业的开发区(化工园区)应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通过个人风险值和社会风险值定量计算,确定安全容量。前期已编制完成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区域统一评价可继续使用。(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应急局、县文旅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等)

  3.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互认应用。对入驻开发区符合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区布局,属于主导产业的“标准地”工业项目,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可应用于单个投资项目,企业不再单独开展评估。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文旅、气象、应急管理、地震等单位主动对接上级部门,争取区域性统一评价编制办法、成果互认、流程简化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

  (二)制定控制性指标。

  按照“3+X”模式确定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的控制性指标。“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其他产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亩、15万元/亩、10万元/亩,新增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X”即单位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可根据我县实际及项目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3+X”控制性指标确定后,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招商服务中心)

  (三)完善“标准地”优惠政策。

  根据《宜昌市城区“标准地”出让奖惩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8〕78号)要求,优化落实“标准地”出让奖惩政策。县招商服务中心对《宜昌市城区“标准地”出让奖惩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优化、完善,制定远安县“标准地”出让的具体奖惩措施。在招商引资洽谈时即与“标准地”出让相结合,告知投资主体相关权利和义务,将有关内容纳入招商引资协议。(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招商服务中心)

  三、操作程序

  (一)窗口受理。

  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对“标准地”出让项目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缩短各项审批工作时限,实现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二)产权办理。

  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即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注明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三)企业承诺。

  企业在签订“标准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须与县人民政府签订《远安县“标准地”使用协议》,承诺履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等。(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

  (四)明确责任。

  企业在签订《远安县“标准地”使用协议》时,一并签订《远安县“标准地”项目企业主体信用承诺书》,承诺对所填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招商服务中心)

  (五)验收复核。

  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期限。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未达标指标的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未如期完成整改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不得享受“标准地”相关政策奖励,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六)达产复核。

  工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在约定期限内,由科技经信部门会同招商等部门根据亩均税收、安全生产和环境标准等指标开展达产复核。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如期完成整改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不得享受“标准地”相关政策奖励,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应急局、县税务局、县招商服务中心等)

  (七)强化监管。

  加强“标准地”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联合监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对企业严把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通过征信平台,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奖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科技经信局、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标准地”出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同时要紧密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大力推进“标准地”出让工作。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服务项目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负责优化完善“标准地”出让项目的行政审批流程;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引进,拟定新的“标准地”奖惩实施办法,加强对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的政策宣传并落实到招商协议,牵头对招商协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县发改局牵头统筹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负责制定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能耗标准;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制定“标准地”出让供应计划和供地工作,负责制定、审查和核实规划指标及不动产权分阶段登记工作;县住建局牵头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县科技经信局牵头负责项目达产复核;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核定项目环评标准;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对亩均税收执行情况进行联合验收;县应急局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二)强化督办检查。

  县政府将“标准地”出让工作纳入重点督查项目,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进行通报并追责问责。

  附件:1.远安县“标准地”出让指导性控制指标(范本)

  2.远安县“标准地”使用协议(范本)

  3.远安县“标准地”项目企业主体信用承诺书

  4.远安县“标准地”出让联系单

  5.远安县“标准地”出让项目实施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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