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十人社发〔2021〕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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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十人社发〔2021〕3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根据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5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社厅《关于做好企业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省人社厅等8部门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岗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34号)、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十堰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十办发〔2021〕17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开展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1、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非十堰地区院校毕业及非十堰市户籍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中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2、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企业。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认定以《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时间为准,即在该企业登记就业的时间距离登记失时间大于6个月。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有《就业创业证》,并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在登记证第7页注明困难类别录入信息系统的人员。

3、招用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家庭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或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脱贫人口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男性16至60岁,女性16至55岁)。

4、招用退役1年以内(上年9月l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处就业状态)的在堰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

(二)补贴标准

1、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按每吸纳1人补贴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奖补(考虑就业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奖补可分段申报,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奖补,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可再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奖补)。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扶贫奖补每人只能申报一次(分段申报除外)。

3、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三)申报资料

1、《十堰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

2、《十堰市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报表》;

3、《十堰市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中小微企业招用提供);

6、退役证复印件(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提供);

7、工资发放明细(银行流水)(申报就业扶贫奖补未给招用人员缴纳社保的企业提供);

8、企业银行开户帐号。

(四)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注册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或网上(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提供纸质申报资料的需加盖公章。

2、审核。由经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比对初审,吸纳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脱贫人员身份、社保缴费记录信息在系统内核查。

3、拨付。在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批,按规定将补贴拨付至企业的银行帐户上。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经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免费组织城乡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到用人单位实现就业,与当年新增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时享受补贴人员须在岗发工资且在该单位参保。

(二)补助标准

每人按3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申报材料

1、《十堰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人证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用工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银行开户帐号。

(四)申报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到注册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或网上(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提供纸质申报资料的需加盖公章。

2、审核。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根据申报材料,通过内部核实招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月数是否符合要求,在该机构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开始时间必须为当年且申请补贴时为参保状态;查询“湖北省智慧就业服务平台系统”核实登记就业失业信息;对招用人员在当年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交记录的,要着重核查重复申领补贴情况;新招用员工必须办理就业登记。

3、拨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审批通过的人员名单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批,按规定将补贴拨付至企业的银行帐户上。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推介。各县(市、区)要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广泛推介补贴政策,扩大补贴政策覆盖面,促进补贴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补贴审核。经办机构要严格标准程序,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受理审核公示工作,建立基础资料台帐,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人社部门将开展抽查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追回补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财政部门对程序合现性进行审核。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十堰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

2、十堰市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奖补申报表

3、十堰市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

4、十堰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报表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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