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宣恩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宣恩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日
宣恩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 〔2021〕29号)和《湖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试行)》及《恩施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第三条入市交易产品应当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交中心”)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监委”)备案核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产品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四)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
(五)农村小型建设项目;
(六)农村集体生产性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
(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九)农村房屋所有权;
(十)林地经营权;
(十一)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具体交易品种以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品种为准。
第四条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分类交易细则。分类交易细则由县农监委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交易和监管机构
第五条县农交中心是政府主导、公益为主、服务“三农”的事业法人。县农交中心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咨询、价格指导、价款结算等服务,经县农监委授权后可以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各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负责本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也可以经县农交中心授权后组织进行一定额度的交易活动。
村级组织明确1名定补干部负责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
第六条县农监委是本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
理机构。县农监委下设办公室于县经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县直相关部门在县农监委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服务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等方式。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建立“村申报、乡镇和部门审核、县受理”的运行机制,即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两议两公开”程序负责基础申报,乡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县农交中心按程序主持交易。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按照接受申请、委托交易、审核权属、备案核准、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的程序进行,需抵押登记的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对需要施工资质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集体资源资产交易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土地流转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的,到县农交中心进行交易(采购)。集体资源资产交易额5000元以下的;土地流转面积50亩以下的,按“两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在各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进行鉴证(备案),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县农
交中心流转交易。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县农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交中心的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县农交中心一般根据转让方、受让方意愿选择交 易方式并组织交易。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转让方与受让方交易成功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受让方和县农交中心签字、盖章后,由县农监委办公室审核并据此出具《宣恩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鉴证书》(以下简称“《鉴证书》”)。
第十四条在县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凡涉及农村集体产权的变更,本县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鉴证书》。
第十五条县农交中心若承接交易资金和产生其他资金收入必须采用专户管理,接受县农监委办公室监管,并按相关规定执行收支管理制度。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按照规定确定评估值;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宗土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交易须设定间隔期限,间隔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限内,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其他交易品种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农交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监委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交易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交易。
第二十二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农民的承包地交易收益归农民个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其他合同关系的按合同关系执行;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分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行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应当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额度原则上为流入方至少一年的土地流转金。
第六章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县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交中心或者县农监委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农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