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南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孝南政办发〔2021〕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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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孝南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孝南政办发〔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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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和朱湖、东山头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孝南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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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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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必须遵循“符合规划、节约用地、依法审批、集约建设、保护环境、注重风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确保村民建房管理依法科学有序进行。

第五条 ;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村民建房审批、巡查监管,查处未依法取得建房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房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审批服务窗口,建立联审联办机制,公布流程要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书;负责对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各村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服务,负责村民建房申请资料的收集、初审和报送。加强对辖区内个人建房的监管,强化巡查,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苗头,应立即劝导,做好化解工作。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以及闲置宅基地与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及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八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农民住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第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区农村住房建设的规范设计和技术指导,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建筑设计规范、详细施工图集在我区农村住房建设领域的指导、推广、监督和应用工作。

第十条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执法工作,并按照《城乡规划法》《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孝感市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行使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孝感城区外环线沿线规划建设管控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19)89号)文件精神和区政府工作安排,负责孝南区域内G107外迁线、G316外迁线、G107复线、G316复线、黄孝路、孝汉大道、云孝大道沿线规划控制区,孝南经济开发区(南北两区、孝南高新区、汉十工业园、东山头工业园、八一工业园、汉孝产业园)规划区范围内的动态巡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区公安、财政、城管、交通、水利、供电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调,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全面摸清区内宅基地规模、布局、利用等情况,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通。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基础,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台账,包括村庄类型、人口户数、面积、宅基地权属、是否发证、使用及闲置情况以及农户宅基地需求等。

第十四条 ; ;区农业农村局要逐步建立全区农村村民建房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

利用、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相关经费由区财政局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全区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确权登记,相关经费由区财政局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它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

第十七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 平方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宅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十八条 ;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盘活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创业。

原有房屋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批准后可对原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但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面积。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外来落户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经村级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成员三分之二通过的;

(四)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房需要新建住房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

(二)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原有宅基地面积高于分户标准,要求分户的;

(五)将原有房屋或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者非法改作生产经营等用途的;

(六)未满18周岁申请宅基地的;

(七)原住宅(含宅基地)被征收已安置的;

(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红线控制区;

(九)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做到功能合理、整体风貌协调,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的规定,从适用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筑设计规范和详细施工图集中选取适合不同类型农村家庭的个人建房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充分运用村庄规划成果,按照“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严格依规实施;需要优化提升的,完善报批后依规实施;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做好与未来规划衔接。

第二十三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生态、完善功能、综合防灾等原则,及时编制或修改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引导村民合理、有序进行房屋建设。

第二十四条 ;农民安置区、集中建房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二十五条 ;孝感城区外环线(包括武西高铁云梦东站联络线孝云大道长兴三路延伸工程、G107外迁肖港至张公堤段、G316外迁线孝南段和G316外迁云梦南段)内规划控制范围为220平方公里,外环线规划红线内侧全域、外侧500米范围内为规划管控区,外环线规划红线两侧外缘各5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长兴三路断面已形成路段按20米范围内管控)、200米范围内为限建区。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程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占补指标,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占补指标以各乡镇自行平衡为主,镇域范围内确实无法落实的,可在孝南区域范围内统筹调剂。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具体工作由各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乡镇经管站、村镇办、国土所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的,上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的档案管理,各乡镇经管站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符合建房条件的,需携带有关材料,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向所在村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拟建农房规划建筑设计选用方案;

4.建房家庭的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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