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粮规〔2021〕1号
各市、州、县发改委(发改局、粮食局),局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粮食局
2021年8月24日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地方储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第四条 承储企业(含存储企业,下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导,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出入库管理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应优先储存在准低温和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国有中心粮库标准仓房。
第六条 承储企业应制定地方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并严格执行。按规定期限完成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并及时、准确上报实际出入库情况。
第七条 地方储备粮入库前,应对存储目标仓房进行空仓核验,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对仓房、油罐、设备、器材、用具进行检修、清洁和消毒灭虫,使之符合粮油入库和储存的要求。
第八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在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上市前,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可以是上一年度生产的粮油。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在地方储备粮入库时如实填写收购相关凭证,对粮油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售粮人及其车辆号牌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入库时,承储企业应对粮油进行质量检验。完成地方储备粮入库任务后,应按规定向粮食检验机构申请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为地方储备粮。出库时,应按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准确计量,如实填写计量凭证。承储企业应确保出入库粮油数量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等级、不同性质的地方储备粮应分仓(廒、罐,下同)入库存放。
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账目,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除按规定轮换出库外,未经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行出库。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储存粮油应遵守仓储设施设计要求,改善仓储保管条件,执行相关标准,加强仓储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制度和仓储管理过程记录制度,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资料。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和管理手段,延缓地方储备粮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促进节粮减损,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要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基本要求。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2.
“
四无”是指储粮及仓房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要求,储油及油罐达到“无混杂、无变质、无渗漏、无事故”的要求。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油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承储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地方储备粮保管,保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地方储备粮应采用专门的保管账记载,与其他性质粮油保管账分设。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仓房落实。
第十七条 “账、卡、牌、簿”的管理。
(一)地方储备粮实行“专账、专卡、专牌、专簿”管理。地方储备粮“账、卡、牌、簿”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样式,承储企业按照统一样式自行印制使用。
(二)保管账和专卡所填内容应详细、准确、真实,能够如实、及时反映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库存期间地方储备粮数量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专卡和有关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旧账、旧卡由承储企业按有关规定存档。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6年。
(三)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和油罐应在仓外醒目处按要求设置地方储备粮专牌和粮权公告牌,地方储备粮专牌和粮权公告牌的设置应牢固可靠,同一库区内专牌和公告牌的设置方式要统一。储存其他性质粮油的仓房和油罐不得使用地方储备粮专牌和地方储备粮粮权公告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专仓,须报粮油权属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库,应配有“四簿”即粮情检查记录簿、熏蒸登记簿、机械通风登记簿、保管员工作日志,如实详细记载粮情检查、熏蒸、通风作业及日常工作情况。
(五)储存地方储备粮仓库的专卡、专簿及相关规章制度、保管员信息等应统一悬挂,放置于仓房内或其操作间的醒目位置。
(六)地方储备粮建立分仓管理档案。档案中含仓库的基本情况、有关单据(出入库通知单、过磅单、验质报告)和有关记录(历史检测记录、熏蒸记录、机械通风记录等)等。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按时检查所存地方储备粮的粮情,认真分析粮情变化趋势,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粮温(油温)、仓温和气温;
(二)仓内、仓外空气湿度和粮食水分;
(三)害虫种类、密度;
(四)粮油储存品质;
(五)粮食返潮、结露、霉变,油脂渗漏、变质,库区环境卫生、鼠害等情况。
第十九条 粮油储存区应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活动、存放物品,不得对地方储备粮造成污染或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承储企业应做到以下要求:
保持库区整洁卫生,仓内干净整洁,粮面平整,仓外不留粮粒、杂草、垃圾、污水和堆积物等。
粮食在保管、搬运、倒仓、整晒等各个环节中,防止混入尘杂、感染害虫和吸附异味。油罐应防止通气孔等部位混入雨水、灰尘等异物。
(三)粮油储存区域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妥善保存原始记录,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地方储备粮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地方储备粮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第二十二条 水分杂质减量应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水分杂质减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
承储企业应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的次月内,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在储备粮专户或专账内一次性处理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及盈余;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