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1〕1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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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交发〔2021〕141号)

省公路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22日

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高速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养护工程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养护工程各项工作,并接受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

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高速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九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详见附录)。

第十二条  预防养护是指高速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三条  修复养护是指高速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第十四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五条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高速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六条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应急养护项目实施后15日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书面告知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鼓励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部、省有关要求,建立养护工程规划项目库,采取“储备一批、安排一批”的方式,合理确定实施项目。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

养护工程规划项目,应当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报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设施设置情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方案。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全省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和养护标准,结合本单位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公路技术状况检测结果、项目储备更新情况,明确计划编制原则、实施重点等,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旅游意义的;

(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高速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四)已完成前期工作和工程设计的;

(五)部省级挂牌督办的;

(六)预防养护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省际间或相邻路段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沟通衔接。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编制养护工程计划,每年3月31日前将当年度养护工程计划报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汇总后,于4月15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五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复杂或投资额较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直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

(二)对项目涉及的基本农田、水源敏感区、环境保护区等方面应进行充分调查论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四)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五)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六)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程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综合考虑全寿命周期成本、交通量、车辆组成、环境影响、交通保障、材料循环利用等因素,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开展。

第三十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做好设计审查、复核、优化工作。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审定。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参与特殊结构桥梁(斜拉桥、悬索桥、钢拱桥等)及技术复杂的特长、长隧道加固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六章 工程实施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积极推进养护工程信息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效率。

第三十七条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鼓励提前将养护工程施工信息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养护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施工全过程自检,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九条  实行监理的养护工程,监理咨询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监理咨询合同,推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模式,实现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有效控制。

第四十条  养护工程实行质量责任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等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加强养护工程项目质量检查,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进展情况对养护工程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养护施工单位、监理咨询单位。通报内容作为养护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依据,及时上传湖北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四十三条  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可以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验收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汇总验收结果,按年度报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参与特殊结构桥梁(斜拉桥、悬索桥、钢拱桥等)及技术复杂的特长、长隧道加固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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