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竹溪县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溪政办发〔2021〕2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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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竹溪县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22日    

竹溪县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59号公告)、《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建成区范围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区管理单位、集贸市场和早(夜)市及摊点主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四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四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保持和维护,实行“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包绿化”的制度。

第四条  城关镇、中峰镇、水坪镇、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是城区“门前四包”责任落实的管理主体,按照建成区范围界限组织村(社区)与县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产权单位)和所属个体工商户、居住户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第五条  竹溪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文办)是“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的监管主体,负责对建成区范围内城关镇、中峰镇、水坪镇辖区,以及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管理辖区常态化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纳入创文月度考评和城市管理工作考核。

第二章  责任区划分和管理标准

第六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是“门前四包”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门前四包”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区内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的县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产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居住户是“门前四包”的责任主体,负责门前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管理。

(二)责任区划定范围:横向为各产权单位、个体经营门店左右相邻交接处,纵向为墙体外立面、墙基或围墙至人行道道牙以内,有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办公场所的,两侧延伸至街道或巷口。

(三)工业园区域内的“门前四包”责任区范围由水坪镇政府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划定,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四)临街属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产权单位)责任范围内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与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产权单位)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五)临街商铺、商店、超市、宾馆、饭店以及集贸市场内商铺,有固定门面房且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县市场监管局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无固定门面和无证照的临时商铺或摊位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管。

(六)临街居民无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产权单位)责任范围的,由城关镇所在村(社区)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临街居住区、写字楼等,由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八)建设工程(征迁)施工现场由县住建局负责与建设工程(征迁)单位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九)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已拍卖但未开工的土地或经办理移交管理纳入实质性收储的土地,由土地储备部门负责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十)城市绿地、公园、旅游景点、车站、公交站点设施、停车场、影剧院、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主管单位负责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十一)机关、团体、银行、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

(十二)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关镇政府确定。

第七条  “门前四包”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保持和维护,达到下列要求和标准:

(一)包卫生干净

1.地面整洁卫生,无油渍、无纸屑、无烟头、无果皮、无痰迹等废弃物和积水、积雪。

2.建(构)筑物定期清洗,无脏物,保持完好整洁;墙面、橱窗无乱贴乱画;空中无悬挂垃圾废弃物。

3.按要求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垃圾。

4.临街安装空调规范,不占用公用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及其安装架底部(安装架不影响公共通道时可按水平安装面)距地面距离应大于2.5米,并按县城管执法部门要求加装遮挡隔栅。

5.无雨棚及招牌破旧、无招牌错别字、无招牌占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牵挂、乱晾晒等行为。

6.定期卫生消杀;除“四害”工作落实;无放养禽畜。

(二)包秩序良好

1.各类车辆划线规范停放,首尾一致。

2.无乱堆乱放、游摊摊点、出店经营、乱搭乱建等行为。

3.无高音喇叭、占道打麻将、躺卧等不文明行为。

4.无擅自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用途的行为。

5.无占道下棋、打牌、乞讨、耍把戏、看相算命等现象。

(三)包设施完善

1.人行道及排水、环卫设施保持完好。

2.临街建筑物墙面、牌匾整洁美观,按规定要求装饰、亮化。

(四)包绿化环境

1.花坛、草坪内无烟头、纸屑等垃圾废弃物。

2.门前树木无乱栓、乱挂、乱钉、乱晒等现象。

3.无损坏树木花草、占压绿化带等违章行为。

第八条  责任单位的“门前四包”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做好清扫保洁。

第九条  “门前四包”责任人及管理员对他人在责任区范围内违反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秩序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进行提醒和劝阻,提醒、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和城管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的责任人以及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应当向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鼓励采取代保、联保等形式创新“门前四包”工作新模式。禁止执法部门、村(社区)以“门前四包”的名义收费或提供代保服务变相收费。

第三章  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  县六创办负责统一设计“门前四包”标识牌、“门前四包”责任清单、“门前四包管理员”标识、“门前四包督导员”标识。各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区域划分负责“标识牌”制作,确定具体悬挂位置。标识牌内容包括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区管理标准、投诉电话等。

第十二条  城关镇、中峰镇、水坪镇、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管理辖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门店、居民全面落实“门前四包”责任,签订责任书,设置公示牌、垃圾容器。

第十三条  城关镇、中峰镇、水坪镇、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营门店、居民履行“门前四包”责任的检查监督。对“门前四包”责任落实不力、责任区内秩序混乱、环境脏乱差的,第一次下达告知书,第二次予以警告,第三次依法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机关、企事业单位拒不服从管理、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的,由各责任主体书面提请县创文办、文明办纳入当年绩效考核和文明单位考评。

第十四条  各产权单位将落实“门前四包”责任作为前置条件,执法部门对违规门店实施处罚难以执行时,由产权单位负责兜底。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出租门店一个月内有3家或3次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辖区村(社区)列出名单报送责任主体,提请县文明办取消其年度文明单位评选资格,授予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文明单位”称号,整改销号后再予以摘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地面、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

乡镇政府、村(社区)应当组织设置用于发布招聘信息、房屋租赁、失物招领等便民信息的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政府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门前四包”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各乡镇“门前四包”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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