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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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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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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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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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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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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全市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政府职能,明确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运行管理,持续提升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不断提升数字化背景下政府履职能力和公信力。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深化政民互动、提供便民服务、回应社会关切、收集社情民意、引导公众舆论、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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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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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荆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荆门市行政审批局具体履行相关管理职能,承担荆门市政务新媒体的开设整合、变更关停、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备案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市政府网站运维专业机构负责政务新媒体矩阵及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应急处置,提供政务新媒体监管数据。
各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办公室是本地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可根据实际确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单位。
市政府部门办公室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可根据实际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政务新媒体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政务新媒体规划建设、内容保障、安全管理、保密审核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运维工作;委托专门机构承办的,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七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党委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的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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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账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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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
(一)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能开设1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在同一平台开设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较低的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注销。
(二)经批准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应规范名称和实名认证,做好政务新媒体头像、版面背景和栏目内容规划设计等工作。同一单位在不同新媒体平台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风格统一、名称一致,充分反映本地、本单位特色。
(三)确需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集约节约原则,统筹建设综合性移动客户端, 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类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当主动适应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形势,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和安全检测,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四)任何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开设政务新媒体;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不得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市本级政务新媒体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备案工作,县级政府主管单位或指定工作机构负责县本级及以下政务新媒体备案工作。
主办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荆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备案,同期完成在全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备案,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报送,做到备案之外无政务新媒体。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因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无力维护等原因需变更、注销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所注销政务新媒体为移动客户端的,应在各类平台下架并删除针对该政务新媒体的所有链接。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当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沟通协调,及时完成变更、注销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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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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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应遵循网络发展规律,明确发展定位,立足政务政情,紧贴民生民情,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办好群众实事,努力打造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更加便捷的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内容保障应结合新媒体属性特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依法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送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
(一)发布重要政策应当同步运用生动活泼、简明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据实例等形式进行解读推送。
(二)上级党政机关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因工作需要,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整体发声、协同联动。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主体,坚持先审后发,审核流程应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安全性和公信力。
(一)对同一政府信息在不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应保持同源。除节假日外,原则上每周至少更新发布1条信息。
(二)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热点问题信息,应严格遵守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涉事责任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第一时间发布的原则,通过政务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当及时辟谣。
(三)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当制作发布与本地、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信息,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信息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广告页面。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发布沟通机制,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采取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应畅通政民互动渠道,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问答库,认真做好公众留言查看、处理反馈工作;对收集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十六条 大力推广掌上办事。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将适用移动端的优质政务信息与高频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集聚,实现更多事项“掌上办”。重点推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民生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