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鄂交发〔2021〕130号)
省公路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8日
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评价。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评价主体,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具体评价工作。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评价的对象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四条 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综合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路况评价、规范化评价、公众满意度评价三部分。其中,路况评价每年度评价1次。规范化评价和公众满意度评价每年评价3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2次,每次评价全省通车运营高速公路里程的10%。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条 路况评价由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路况检测承担单位,采用多功能路况快速检测车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及结果以适当形式反馈经营管理单位。
第七条 规范化评价由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实施,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众满意度评价由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选择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采用电话访问、现场访谈、网络问卷、网络舆情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路况评价
第九条 路况评价主要评价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主要包括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路面车辙深度指数(RDI)和路面抗滑性能指数(SRI)。
第十条 所有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纳入路况评价范围,每个路段作为一个评定单元。正在实施养护作业的路段,经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核实后剔除。
第十一条 按照国评标准检测评定路段RQI、PCI、RDI、SRI值。对于影响平整度评价的减速带、震荡标线,剔除相应局部平整度数据。
第十二条 路段路况评价PQI值由RQI、PCI、RDI、SRI值按权重相加构成,其权重分别为0.4、0.35、0.15、0.1(详见附件1 湖北省高速公路路况评价评分标准)。
第四章 规范化评价
第十三条 规范化评价主要包括养护运行机制、养护科学决策、日常养护、养护工程、桥隧养护管理、四新技术及环保节能应用、安全应急、信息管理、专项任务、挂牌督办等10个方面内容。
第十四条 养护运行机制主要评价养护责任制度、资金保障制度、养护目标考核制度、招投标制度等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养护科学决策主要评价五年养护发展规划或纲要、养护项目库、养护决策机制、养护年度计划等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日常养护主要评价路容路貌、路基路面及附属设施、桥涵隧、示范路段创建情况。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主要评价养护工程施工管理、预防性养护、监督检查等情况。
第十八条 桥隧养护主要评价桥梁养护、隧道养护等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四新技术及环保节能主要评价四新技术运用、环保节能等情况。
第二十条 安全应急主要评价安全责任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及应急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息管理主要评价桥梁隧道信息、养护工程档案、日常巡查资料、养护管理系统、信用评价资料等建立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项任务主要评价部省及省厅安排工作、任务等落实情况,包括各类上报的数据及资料。
第二十三条 挂牌督办主要评价部省及省厅等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督办落实情况(详见附件2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评价评分标准)。
第五章 公众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公众满意度评价主要包括满意度调查、信访投诉、网络舆情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调查对象覆盖省内外客货运输车辆司乘人员、自驾出行人员以及高速公路沿线居民等人群。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人员信息、公路使用评价。公路使用评价主要包括被调查人员对高速公路通畅性、安全性、便捷性、舒适性的满意度。
第二十六条 收集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信访回复、投诉处理、舆情处置等情况,作为满意度评价依据(详见附件3湖北省高速公路公众满意度评价评分标准)。
第六章 综合评分
第二十七条 评分采用千分制。路况评价满分为600分,规范化评价满分为350分,公众满意度评价满分为50分,总评分满分为1000分。
第二十八条 总评分计算。总评分=路况评分+管理规范化评分+公众满意度评分。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综合评价评分情况实行通报,对前10名经营管理单位予以表彰,对后3名经营管理单位及上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涉及养护管理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发生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经营管理单位进行追责,对养护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责令限期改正,据不改正的,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养护管理原因导致桥梁隧道技术状况下降,成为危桥危隧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整改达到部颁养护标准的,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收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北省高速公路路况评价评分标准
2.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评价评分标准
3.湖北省高速公路公众满意度评价评分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