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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蕲春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暂行办法的
通 ; ; ; ; ; ; ; 知
(蕲政发〔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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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蕲春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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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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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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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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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蕲春对外开放步伐,鼓励招商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专业招商工作方案〉〈黄冈市市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21〕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在本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至少10年不变更项目引进地纳税义务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对企业的奖励支持或者补助资金,与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贡献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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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项目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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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工业项目支持。
政策适用于新引进落户蕲春县境内的工业项目,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达到相应出让土地使用条件和要求;政策扶持自项目签约之日起8个年度内有效。
(一)项目用地支持。鼓励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工业项目入驻孵化器或加速器。新引进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可给予用地支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第三方核定的数据)的2%给予补助。
对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第三方核定的数据)的5%给予补助。
补助方式为该项目厂房封顶补助20%,设备安装调试成功补助20%,投产补助40%,达产补助2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税收贡献奖励。
对年实缴“两税”总额达到亩均15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供地类工业项目和年实缴“两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非供地类工业项目,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6个会计年度以其实缴“两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奖励。
对新引进供地类工业项目,耕地占用税按照50%的计算比例由县级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科技创新。
第五条 ;外资项目支持。
对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3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属世界500强工业企业的,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分别另行奖励100万、200万人民币。
第六条 ;总部经济项目支持。
对年实缴“两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和功能型总部企业,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财政和招商部门一致认定后,给予以下支持:
(一)企业落户奖励。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标准给予补助;在5年内对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世界500强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设立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以企业新增“两税”超1000万元的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前3年按60%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第七条 ;
楼宇经济项目支持。
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年度合计“两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往后年度对超过“两税”2000万元的本级地方净留成增量税收部分按10%给予奖励。对楼宇中提供税收入驻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开发建设的总部企业统筹按贡献比例分享。
第八条 ;
首店项目支持。对经营期满三年的首店项目给予奖励扶持。
(一)支持引进品牌首店。对全国和全省知名连锁企业在本县开设首店的,经评审认定,根据开设首店租金或建安成本等核定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20%和10%的支持,全国知名品牌首店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全省知名品牌首店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本土连锁企业拓展市场。对本土零售类连锁企业在县外开设连锁店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营业面积5000平米及以上、10000平米以下的,奖励10万元;10000平米及以上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一事一议”项目支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7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税收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县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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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招商激励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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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对经投资方和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包括中介招商、商协会等组织,不含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个人成功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部分)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分期兑现,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后兑现30%,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兑现70%。该奖励措施自签约之日起3个年度内有效。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予以优先提拔重用。产业招商分局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实绩特别突出的,给予一定的招商工作经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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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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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本县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在本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照全额给予生活补贴,单个企业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扶持额度和兑现程序由县政府与项目方商定。
第十三条 ;为招商引资企业在本县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创造优质医疗和教育条件。设立就医绿色通道,总部企业和重点企业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就医实行“免挂号、先就诊、后结算、专人服务”;其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央企、民营企业全国500强和上市公司在蕲春投资额大的项目高管人员子女可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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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优化环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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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对签订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领导挂帅的安商服务专班全程代办各项手续,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环境。
第十五条 ;
“12345”政务服务热线负责受理招商引资企业各类投诉事项,对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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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附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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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本办法各项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同一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支持措施,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政策措施,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合同,按原合同约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本办法施行期间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
本办法由蕲春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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