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仙桃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仙自然资规函〔2021〕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11
收藏
详情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九合垸、沙湖原种场、赵西垸林场、五湖渔场,畜禽良种场,排湖风景区,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仙桃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4日 

仙桃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传统生产方式的作物种植及其配套的机耕桥、抽水机房等配套设施,以及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且无其他辅助设施功能的看护房,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管理。各地要严格掌握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食用菌生产、培育使用的有钢架结构的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大棚等,育种育苗育秧场所等生产设施,以及符合“田间道路”规定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圈舍、水产养殖池塘(含生态处理池塘)、引种隔离、青贮窖、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绿化隔离带以及符合“田间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等设施用地。

“田间道路”需符合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田间道路建设标准。其中,田间道宽度不超过6m,生产道宽度不超过3米。

(二)辅助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服务的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农业生产设备、原料、农产品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农产品保鲜储藏设施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栽培后废料以及农业投入品包装、农膜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

2.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粮食晾晒场、烘干设施,粮食、农资、秸秆、大型农机具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以及实施种养结合的非经营性畜禽污染集中处理用地。

3.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动物诊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洗消转运、集雨储水及水肥一体化设施配套、物联网仪器设备配套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4.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备、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等设施用地;饲料库(含渔用饲料和渔药库)、渔业机械存放场所,工厂化设施养殖加温、调温设备及水处理设备用地。

5.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

对于上述(一)(二)规定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需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农地农用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并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备案。

第三条 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农资存放和农机经销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涉及建设永久性、半永久性、临时性餐饮、住宿、娱乐、康养、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中心)、经营性畜禽污染集中处理等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四条 各地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用地的数量和规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积极支持、配合、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安排布局和管理设施农业用地,为各地履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提供政策及技术支持。

第五条 设施农业用地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

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得超过20亩;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的,最多不得超过30亩。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的耳房和粮食、蔬菜、果树、食用菌、中药材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米以内。果蔬预冷、干制等农产品晾晒、临时性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

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看护类管理房用地规模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以内。

第六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制,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禁止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第七条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的,不属于破坏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永久基本农田,但应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利用。养殖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并同步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对于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在项目用地备案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等部门须就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可避让性,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以及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现场踏勘、论证、评价并出具是否同意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一并纳入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系统,并按规定程序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须在取得省级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审查论证意见后,再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同乡镇政府实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申请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取得和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拟定方案。设施农业经营者按规定拟订设施建设方案。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手续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乡镇政府审查。设施农业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报乡镇政府审核设施建设方案,乡镇政府组织村组代表、设施农业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对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核论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核实规划用途及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及范围。

2.公告。审核通过后,乡镇政府将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在设施农业用地所在地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签订协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协议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重新签订用地协议。

4.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