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浠水县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浠政办发〔2021〕1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13
收藏
详情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浠水县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

浠水县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工作,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养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交由市场提供,选择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社会化企业承担,实行合同管理,充分发挥养护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

第三条 ;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桥梁定期检查的市场化工作。

前款规定日常养护包括日常保养、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

第四条 ; ;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工作的监督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护预算,编制审定农村公路养护合同范本。

(三)负责养护市场监管、秩序维护和养护质量监管。

(四)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及时拨付工程资金。

(五)对养护市场化有关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 ;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在县交通运输局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监督指导工作的技术服务。

第七条 ;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预算和桥梁定期检查预算,根据里程规模、交通量等因素,依照《浠水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编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预算,根据路况评定等因素,科学编制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业主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包括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村(居)委会。

第九条 ;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相应的作业单位承担。县道日常养护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乡、村道日常养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组织。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中的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专项养护,根据投资规模等因素,按照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相应的设计单位、作业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县道养护工程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乡、村道养护工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应急养护,可按照一事一报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 ;农村公路桥梁定期检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相应的作业单位承担,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

第十二条 ; ;自筹资金且未有财政补助的村组道养护,由村(居)委会通过县相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 ;农村公路养护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应当依法进行,规模以下的按县相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原则上一年一采购,桥梁定期检查原则上三年一采购。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原则上按照一个项目一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鼓励将列入年度计划的养护工程项目打捆实施。

第十五条 ;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合同段划分应当遵循便于养护、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考虑里程规模、交通量、使用年限等情况,并兼顾现有养护设施、拌和料场的整合利用,降低驻地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严格审查采购、投标人资格,投入的养护人员、机械设备,原则上不低于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和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确保实际进场能力满足养护需求。

第十七条 ; ;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合同管理,明确养护标准、质量、进度、安全、费用结算等内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养护质量优良和资金使用合理。

第十八条 ; ;具备条件的乡镇(区、处)可将农村公路日常保养与城管、林业等部门保洁一体化实施,集中多渠道资金捆绑使用。

鼓励将农村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日常养护打捆实施。

第十九条 ; ;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合同、采购或者招标约定等方式,引导和鼓励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的社会化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第二十条 ; ;探索通过综合打捆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社会化企业,提供路况检测、养护工程设计和施工等一体化服务,实现公路全寿命周期内养护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单位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协调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的社会化企业设立个人、家庭承包等岗位,吸引沿线村民就地择业,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的检查考核,并督促整改。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三条 ;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桥梁定期检查的不同特点,重点围绕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以及合同约定的养护内容、进度和要求等,明确相应的考核内容,确定考核指标项和指标值。

第二十四条 ;利用农村公路综合管理系统,对从事农村公路养护的单位及人员、合同管理、作业现场秩序、养护内容、养护频率、检查考核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公路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函告相关单位整改,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县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六条 ;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管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农村公路养护采购或者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和评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管理,不断推进养护服务供给模式改革,逐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结构优化、供给有效的养护市场体系。

第二十八条 ; ;从事农村公路养护的设计、作业、监理、检测、咨询等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资格条件。在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相关资格条件参照公路建设工程相关资格条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 ;农村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养护市场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养护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第三十条 ; ;农村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农村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县交通运输局及有关部门,严禁迟报、瞒报。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查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 ;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