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县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英政办发〔2021〕14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县域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县、乡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行政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者领办的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按照分级负责、共同管理、管好管活的原则,明确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县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一)企业职责
1.执行国家、省、市、县以及有关部门对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向出资人、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国资)等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2.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3.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4.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出资人负责,依法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5.对下属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下属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企业权益;研究、审议下属企业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审定事项报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6.具体承担并组织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组织内部绩效考核,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7.接受出资单位、主管部门、县财政(国资)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报告企业经营业绩状况等事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主管部门职责
1.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参与制定修改所属出资企业的章程,并将章程报送县政府备案。
2.负责组织所属出资企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的清理、登记、上报和信息常态化管理工作。
3.负责做好所属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情况、财务状况、营运情况的常态统计上报等工作,对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对国有资产重大变化情况实行第一时间“一事一报”。
4.加强对所属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财产转让、投资、负债、担保、捐赠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制定所属出资企业管理者薪酬制度以及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办法,加强职工薪酬制度的监督管理,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6.指导推进所属出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提高企业效益。
7.指导所属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
8.负责组织所属出资企业清产核资、资产统计报告、绩效考核、收益管理等工作。
(三)财政(国资)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2.结合县域实际,拟定县域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资产处置、投资经营、国有产权变动、绩效考核和重要事项报告等制度,报县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县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按照规定项目对县域企业国有资产组织清理、核定、登记,根据资产变化情况及时变更产权登记信息。
4.建立县域企业国有资产情况、财务状况、营运情况常态统计分析机制,对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对国有资产发生重大变化实行第一时间“一事一报”。
5.负责县域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变更、企业增资或减资、国有产权转让、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企业收购兼并重组、企业投资方向、大额资金使用等关系国有资产权益保障等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监管工作。
6.指导督促主管部门对出资企业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7.负责规定的其它各项管理工作,履行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审计部门职责
1.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国家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
2.加大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制度。
3.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开展专项审计。
4.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专项审计。
5.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全覆盖。
6.根据政府安排对相关事项进行临时审计。
二、突出重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制度体系,切实消除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盲区、堵塞漏洞,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常态化。
(一)加强产权登记
1.所有县域企业国有资产均要按规定申办产权登记;未进行产权登记的,要主动到县财政局(县国资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固定资产登记表》,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局)进行核定登记。资产发生变动的企业,要按程序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主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①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②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③企业注册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④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的。
⑤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3.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①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②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4.主管部门要督导所属企业每年年初向县财政局(县国资局)提交上年度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汇总分析本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登记变动状况。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①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②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③企业及其子公司发生产权变动情况及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④企业投资运营收益情况;
⑤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变动情况;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加强动态监测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动态监测管理,定期上报对企业金融贷款、社会融资、对外捐赠、投资经营、收入支出等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每半年上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报表由企业负责填报,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财政局(县国资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监测。县财政局(县国资局)负责建立完善线上线下报表系统,逐步实现线上线下报表同步推进。
(三)加强资产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 ; ; ; ;
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破产、重组的。
2. ; ; ; ;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或者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上市公司除外)。
3. ; ; ; ;
企业转让财产,或者企业出租资产(营业执照载明出租资产作为经营范围的企业除外)。
4. ; ; ; ;
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偿还债务。
5. ; ; ; ;
接受其它单位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抵债。
6. ; ; ; ;
收购其它单位的资产。
7. ; ; ; ;
国家、省、市、县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股权之间无偿划转的,可以免予评估。
(四)加强重大事项报批报备
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经过专家论证、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股东会决定等法定程序议决后,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政府审批或备案。
1.需要报县政府审批的事项:
①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②确定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非主业投资计划;
③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资产重组、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④股权变更、增减注册资本、产权(股权)转让、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
⑤国有资产处置和企业重大投融资;
⑥新增子企业、新增岗位设置和公开招聘人员方案;
⑦收购非国有资产;
⑧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大额捐赠;
⑨独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⑩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由县政府审批决定事项。
2.需要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批的事项:
①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薪酬和考核方案;
②对外出租、担保、捐赠和资助赛事活动;
③重要子企业的报批事项;
④按规定其它应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审批决定事项。
3.需要向主管部门报批和财政(国资)部门报备的事项:
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