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评价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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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孝感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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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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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5日

孝感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激励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支持孝感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在孝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评价制度,每年开展评价工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评价结果可作为市级公共性资金调整存放银行的评选重要指标。

对由市级管辖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评价及评价结果的运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金融机构实行百分制评价,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银行机构评价指标由发展指数、服务指数、满意指数、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4类14个指标组成,并将落实银行业尽职免责政策纳入指标体系。

保险机构评价指标由保险保障总量指标、发展指标、专项指标、鼓励指标等4类14个指标组成。

证券机构评价指标由辅导企业上市挂牌、推动企业直接融资、配合支持地方工作、加分项等4类9个指标组成。

第四条 ;成立孝感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价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孝感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具体负责评价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份组织对金融机构上年度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由评价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价专班,按年度对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实施评价。评价工作应当于2月份之前完成,考核结果汇总后报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年度评价结果由评价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抄报市委、市政府和金融机构上级机构。

对年度考核结果银行业前5名、保险业前5名、证券业前2名机构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

各金融监管部门将本评价结果作为对监管对象监管评级等的参考内容。

第七条 ;金融机构的年度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作为市级公共性资金调整存放银行的重要指标。公共性资金存放的范围、计算方法及调整程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关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规定,对于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运用考核结果。

第八条 ;纳入银行机构存放调整的市级公共性资金包括市级住房公积金存款、市级房屋维修资金存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进行存放调整的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医保局及其他相关资金管理部门经研究需要进行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的的市级公共性资金,在招投标方案中要明确20分(百分制)用于量化金融机构占比得分,按上一年度市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第一名得分20分,每下降一名次减少2分(减至0分为止)。

第十条 ;对已实行定期存款的,要确保有关公共性资金的收益性,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医保局及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要合理研究确定好存款期限,到期后根据上一年度评价领导小组审定的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在孝感市内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两年给予一定额度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支持),开办满两年后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政策对公共性资金存放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评价专班在每年评价工作中,明确尽职免责情形,在对应的考核指标评分中予以酌情考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 孝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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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量指标(占总分值的90%)

1.发展指数(60分)

(1)贷款增量:以年度增量最高的银行为满分35分,其他银行以此增量为基数计算比值,依此计算各行得分。(35分)

(2)贷款增幅:以年度增幅最高的银行为满分10分,其他银行以此增幅为基数计算比值,依此计算各行得分。(10分)

(3)贷款增幅在其全省系统内水平:当年贷款增幅在其全省系统平均增幅之上的,每增一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分为5分,低于平均增幅的不得分。(5分)

(4)增量贷存比:当年增量贷存比在全市最高的为满分5分,其他银行以此贷存比为基数计算比值,算出相应得分。因贷款增量为负数导致增量贷存比为负值的得分为0。农发行属于政策性银行,存款不参加考核,此项得分按平均分的150%计算。(5分)

(5)表外融资:当年开出信用证、保函、发债等累计发生额最高的为满分5分,其他银行以其增量为基数计算比值,依此计算各行得分。(5分)

2.服务指数(10分)

(6)金融服务综合评价:以人行通报的综合评价排名为评价依据,年度综合评价为A类得满分5分,B类得3分,C类得1分,D类不得分。(5分)

(7)融资服务平台应用:以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为满分5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5分)

3.满意指数(30分)

(8)执行普惠金融政策:(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授信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为满分5分,增幅低于平均水平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5分)

(9)实体经济贷款比例:以金融统计报表中年度实体经济贷款余额(全部贷款-非实体经济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占比最高的银行为满分5分,以其所占份额为基数计算出每个份额百分点的分值,依此计算各行得分。(5分)

(10)信用培植:以当年A级企业和贷款企业数分别增长10%和5%为满分各3分,未完成按比例得分。(6分)

(11)不良率:按当期不良率排名,不良率最低得满分7分,其它不良率在最低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点得分减少3分,直至得0分。(7分)

(12)税收贡献:按在当地实际缴纳税收排名,第一名得满分7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得分。(7分)

二、定性指标(占总分值的10%)

4.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100分)

(13)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事项,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尽职免责政策,落实金融“面对面”工程情况等。(50分)

(14)发生抽贷、压贷、断贷的,每发现一笔扣5分,直至本项扣完为止。(50分)

附件2

; ; ;孝感市保险业金融机构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保险保障总量指标(35分)

(1)风险保障金额增量:以保险业金融机构年末较年初的风险保障金额增量为考核依据。(15分)

(2)保险理赔金额增量:以保险业金融机构年末较年初的保险理赔金额增量为考核依据。(15分)

(3)缴纳税款金额增量:以保险业金融机构年末较年初的缴纳税款金额增量为考核依据。(5分)

二、保险保障发展指标(25分)

(4)新增投放产品数量:以保险业金融机构年末较年初的保险产品增量为考核依据。(10分)

(5)理赔获赔率:以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年度理赔获赔率(实际获赔件数/已决赔案件数)为考核依据。(10分)

(6)新设立机构数量:以保险业金融机构年末较年初的机构网点增量为考核依据。(5分)

三、保险保障专项指标(25分)

(一)财产险公司保险保障专项指标(25分)

(7)责任险保费收入增幅:以保险业金融机构年末较年初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增幅为考核依据。(10分)

(8)非车险业务比例:以保险业金融机构非车险业务量占总业务量的比重为考核依据。(10分)

(9)农险保费收入增幅:以保险业金融机构年末较年初的农险保费收入增幅为考核依据。(5分)

(二)人身险公司保险保障专项指标(25分)

(10)保单质押贷款金额增幅:以保险业金融机构年末较年初的保单质押贷款金额增幅为考核依据。(10分)

(11)涉孝专项资金投入金额:以保险业金融机构年末较年初的涉孝专项资金投入金额为考核依据。(10分)

(12)涉企团体保险保费收入增幅:以保险业金融机构年末较年初的涉企团体保险保费收入增幅为考核依据。(5分)

四、保险保障鼓励指标(15分)

(13)为社会民生提供重要风险保障:以保险业金融机构是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考核依据。(5分)

(14)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工作:以保险业金融机构是否积极配合落实政府部门工作为考核依据。(10分)

附件3

孝感市证券业金融机构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辅导企业上市挂牌(45分)

(1)培育辖区企业进入省级上市企业后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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