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光谷合伙人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新规〔202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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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武汉光谷合伙人投资引导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新规〔2021〕3号)

各相关单位:

《武汉光谷合伙人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管 理 委 员 会           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1日   

武汉光谷合伙人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总则

为强化人才第一资源优势、推动东湖科学城和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建设、规范武汉光谷合伙人引导基金设立和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48号)及“3551光谷人才计划”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武汉光谷合伙人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合伙人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引导基金,旨在通过联合优质的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发起或参与设立覆盖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产业体系的多只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区内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吸引和服务人才企业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落户、成长。

人才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1)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入选企业;(2)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组织部(招才局)或相关部门推荐,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企业;(3)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才“一事一议”引进或支持企业;(4)其他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组织部(招才局)认定属于人才企业的企业。

合伙人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合伙人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运作原则和方式

合伙人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放大资本、科学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

合伙人基金通过发起或参与设立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前述方式是指合伙人基金与社会资本、国有资本等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合伙人基金原则上不直接对企业投资。

合伙人基金不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不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损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不变相举债。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合伙人基金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和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可通过各种方式对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子基金投资项目上市后定向增发

和配售股份的情况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组织和管理

合伙人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合伙人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合伙人基金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理事会由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组织部(招才局)、发展改革局(地方金融工作局)、财政与国资监管局、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局、企业服务和重点项目推进局、投资促进局、武汉光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理事会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合伙人基金重要制度;

(二)审定合伙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三)审定合伙人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指导和监督合伙人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四)审议合伙人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及定期财务报表;

(五)审定合伙人基金考核结果及管理费拨付方案;

(六)审定合伙人基金对子基金的返投认定和奖惩方案;

(七)对合伙人基金实际运营过程中,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进行研究、决策。上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基金拟参投美元基金、合伙人基金费用支出申请的审定等。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部(招才局),负责理事会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拟定合伙人基金理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提请理事会审定;

(三)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对合伙人基金投资运作进度、返投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管理费拨付方案提请理事会审定;

(四)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基金委托武汉光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合伙人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合伙人基金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合伙人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提请理事会审定;

(三)选定合伙人基金托管银行,并向理事会报备;

(四)制定公开遴选子基金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对拟参投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拟定投资意见和方案,并在投资决策后报理事会备案实施;

(六)推动子基金对外投资,加强子基金考核管理;

(七)向理事会定期报告合伙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应的财务报表等;

(八)会同相关部门考核子基金返投达成情况,拟定奖惩方案,报理事会审定;

(九)将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上报理事会决议。

合伙人基金管理费按年提取,管理费率最高为合伙人基金实缴规模的1%。除管理费及合伙人基金必要财务审计、银行手续费、份额转让的挂牌及评估等开支外,其他经营活动产生费用原则上不得从合伙人基金支取。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合伙人基金优先选择知名度高、产业背景强、行业资源丰富的投资机构或龙头企业共同设立子基金。同等条件下,合伙人基金优先考虑重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子基金的申请。

合伙人基金参股或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形式原则上应为有限合伙制。

合伙人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缴出资总金额的40%,且不能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参股的子基金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出资额累计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49%。

子基金投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才企业(含子基金投资后持有被投企业股权期间,企业获得人才企业称号的情形)的实际金额需不低于合伙人基金对该子基金实缴规模。

根据子基金投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企业的人才情况和发展阶段,给予子基金实际投资金额最高2.5倍的权重加成认定。经加成认定后的子基金投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额需不低于合伙人基金对该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倍。

受托管理机构对各子基金返投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子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拨付方案。

合伙人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

关于明确武汉光谷合伙人投资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及出资条件的汇报

在合伙人基金持有的子基金份额全部转让或子基金存续期结束进行清算时,根据子基金返投表现,合伙人基金对子基金及其他社会出资人合理让渡超额收益。让利的最高幅度为全部超额收益,即除合伙人基金实缴金额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高于2%时,按2%计算)的年化单利计算收益之和以外的部分。合伙人基金对各子基金的让利金额独立核算。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合伙人基金应选择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纳税的具备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作为托管银行。托管银行由受托管理机构选择并报理事会审定。托管银行接受合伙人基金委托并签订资产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合伙人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托管银行须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合伙人基金资金托管报告。

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合伙人基金及子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并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接受理事会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合伙人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的审计检查。

理事会对合伙人基金绩效进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的重点是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吸引知名创投子基金能力、子基金投资引进人才成效、子基金投资人才企业情况、子基金投资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合伙人基金考核按照基金投资规律、政策实现情况及合法合规等进行综合评判,不以单支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作为考核指标。合伙人基金考核结果不合格,理事会有权降低或取消该年度合伙人基金管理费并要求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且整改未通过的,理事会有权要求变更合伙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合伙人基金对违规、违约子基金享有强制清算及退出权。对符合让利政策,但存在违法违约等情况的子基金,合伙人基金有权不予让利。

树立股权投资属于风险投资理念,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容忍失误、纠正偏差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对于合伙人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权合伙人基金理事会解释、监督和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合伙人基金及新设子基金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子基金参照原相关办法及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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