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田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罗政办〔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罗田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罗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罗田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方案
为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法规和规章,按照《黄冈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6〕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不断增强企业活力,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形成合理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格局,促使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相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责任、收益与风险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三)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四)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改革协调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规范化;
(六)坚持薪酬支付与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相结合,调动企业负责人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积极性。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的国有企业是指县政府确定的由罗田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政府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方案适用范围是列入县委、县政府国资局管理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以及经县委、县政府、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国资局任命或按组织程序考核推荐产生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含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不含职工监事)、工会主席、经营层成员(副总经理、“三总师”)、党组织成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或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等领导班子成员。
四、基本内容
(一)薪酬结构和水平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本年薪以出资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为基数×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工资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基本年薪调节系数按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行业特点、所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专项任务等因素,按0.8-1.2倍的取值范围确定。计算公式为:基本年薪=平均工资2倍×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同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考核评价系数不超过2倍。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行业特点、所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专项任务等因素,按不超过0.5-1.2的取值范围确定。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挂钩,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负责人任期内绩效年薪与基本年薪之和的26%内确定。
企业负责人中,设董事会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的,薪酬系数为1,党委(组)书记、总经理薪酬系数为0.9,董事长兼任党委(组)书记的,薪酬系数为1。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的,薪酬系数为1,党委(组)书记薪酬系数为0.9,总经理兼任党委(组)书记的,薪酬系数为1。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薪酬系数为0.6~0.8,具体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自的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合理拉开差距。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发放计划,报县政府国资局审核备案。
(二)考核和评价
1.建立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不同功能性质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确定考核指标,该项工作由县政府国资局组织实施。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2.建立县属企业负责人综合考评制度。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该项工作由组织部门负责实施。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三)薪酬的结算和支付
企业负责人薪酬结算兑现,以县政府国资局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确认批复的结果为依据,结合组织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执行。
1.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按县政府国资局下达确定的水平按月支付。
2.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次年二季度一次性兑现。
3.任期激励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于次年二季度结算兑现。
(四)福利待遇
企业负责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缴费基数和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上年度年薪平均月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个人承担部分,按有关规定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
县属企业负责人的所在企业如果按照国家和县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和缴费限额不得超过国家和县规定的标准。
实行薪酬制度改革后,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企业负责人一律不得享受。
(五)薪酬的监督和管理
1.企业根据实施方案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报县政府国资局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的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负责人任职情况、基薪预付情况、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及增幅情况、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情况以及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提交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2.企业于次年的一季度,根据县政府国资局批复的薪酬意见制定薪酬结算意见报县政府国资局审批。县政府国资局结合财务决算数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审定后下达薪酬结算批复。薪酬结算兑现后,县政府国资局把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情况报县人社局备案,县人社局分析总体水平,与职工之间行业之间的比较以及执行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形成年度报告报县政府,为制度的完善和下一步改革奠定基础。
3.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评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在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或退休的,按任职时段核算当年薪酬。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内,在企业内部调整岗位但仍属领导班子成员的,按不同时段和相关要求核算薪酬。企业负责人离岗后,不再纳入薪酬考核管理。企业负责人调动、退休,按有关规定办理。
4.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纳入县政府国资局统一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自定薪酬,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还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或实物奖励。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范,按县政府出台的相关制度执行。
5.县政府国资局会同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确定县属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基数、年薪调节系数,同时不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超范围领取薪酬、超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弄虚作假等行为,应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和支付的有关费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6.考核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减发或全部扣减其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前一任期、调离和离职以及退休后审计发现问题的,已经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都要追索扣回。
7.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及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县政府国资局、县人社局每年将其审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各县属企业除通过信息公开专栏形式公开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之外,还必须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
8.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各企业在财务核算中均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财务部门应在职工薪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进行明细核算。
五、组织实施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经双方协商,报经县政府国资局审核备案,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确定,并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价机制。
本意见从2021年1月1日在县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分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