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管理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优化机动车排放检验营商环境,助力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宣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
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优化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营商环境,助力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为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从事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第二章 实施周期及内容
第四条 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记分总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持续累计。每年记分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市生态环境、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通报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情况,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起,原记分清零。
第五条 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2分。
1.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2.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3.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4.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5.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排放检验检测报告的;
6.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在环保定期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且检验通过的、用其他车辆替检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采用临时更换尾气处理设施或临时加装尾气处理设施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通过设备作弊(含不插取样探头)、安装检测作弊设备或作弊软件的);
7.采用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行为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
(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6分。
8.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
9.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10.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等行为的;
11.新车登记时未按规范要求依据环保目录逐项核对环保随车清单及污染控制装置的;
12.监控设施未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的;
13.分析仪设备间未满足环境标准要求的;
14.车辆检测过程中非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擅自进入车间的;
15.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调动摄像头位置或因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不合理,无法清晰可见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过程的,经监管部门指出后,当天内未及时进行调整的;
16.承担尾气排放检测工作人员未经考核或是考核不通过上岗的;
17.应当使用工况法进行检测而刻意使用非工况法检测的;
18.车辆在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数据存在异常,且检测机构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19.对投诉信息未及时反馈,或经查实有效投诉未及时纠正的;
20.拒绝参加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或者未按要求开展内部检测线比对、检验设备校准的。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3分。
21.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对应的原始记录不全的;
22.在用计量器具不能提供检定、校准证书的;
23.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标准物质的;
24.未按规范要求对检测纸质或检测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的;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丢失、损毁的;
25.柴油车检测线取样探头、取样管漏气或者堵塞的;汽油车检测线取样系统密闭性测试不符合要求的;
26.车辆在检测过程中疑似存在问题,经过当场复检后两次检验结果判定不一致的;
27.未按要求公示环保检验过程及结果的;
28.未严格执行《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实施方案》的;
29.检测线取样管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
30.柴油车采取加载减速烟度法或自由加速法测量烟度时,不测量发动机转速的;
31.未按规范要求,填写检测设备运行记录的;
32.排放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未以本人实名登陆权限使用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电子监管系统的;
33.未按规范要求,将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的;
34.未向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车主提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式样)》的;
35.检验记录中排放检验的检测人员签名和实际检测人员不一致的;
36.排放检验报告上未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和资质认定标志及编号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记分管理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违反第五条第1-5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录《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记分确认单》(以下简称《记分确认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违反第五条第6-7项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记录《记分确认单》,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其他条款依据职责分工执行。
各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记分确认单》,各级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将《记分确认单》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与应用
第七条 《记分确认单》,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市生态环境局收到《问题确认单》后,及时组织市市场监管局会商记分,并负责汇总。
《问题确认单》一式三份,由检查人员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公章。一份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交市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排放检验机构对记分不服的,应当在问题确认单中陈述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监管部门应当自检验机构表达不服记分意见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检验机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取消记分;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原因和依据。
第九条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记分分级管理:
(一)对记3分至6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强监管频次;
(二)记分超过6分的,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约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
(三)记分累计达到12分的,排放检验机构应开展不低于10天的自查整改,当各项记分累计达到24分的,排放检验机构应开展不低于20天的自查整改,依次累计直至本周期结束。自查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
第十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整改完成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环检外检人员、检测人员、授权签字人考核,经考核测验通过后恢复检测,未通过考核测验的人员不得上岗开展环保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应予以立案查处,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各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本办法的宣贯培训,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排放检验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