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益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政规〔202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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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鄂州市公益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规〔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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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鄂州市公益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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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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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公益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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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鼓励和规范公益行为,发展公益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促进我市文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全面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团体经备案为社会、他人提供公益服务给予公益积分和积分兑换行为。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公益积分,是指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规定标准,为经备案提供公益服务的个人、团体而赋予的激励性分值。公益积分兑换,是指为激励个人、团体从事公益事业,根据双方自愿原则,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将政策优惠、物品、资源、荣誉通过公益积分兑换给从事公益服务的个人、团体的行为。

第四条 ; ;公益积分管理坚持公益目的、需求导向、激励为主、互助共享、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 ;市、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活动的管理协调,做好公益积分登记、管理和积分兑换等工作。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负责统筹提供本单位拟兑换的政策优惠、资源。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公益活动的组织、拟兑换物品的定点采购和本辖区资源、物品兑换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 ;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建立公益服务团队、志愿者信息库,组织公益活动时应根据团队特长和个人志愿、年龄、性别、时间、技能、身体状况等条件,抽选公益服务提供者。

第七条 ; ;公益积分赋分标准以公益服务提供者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或提供的资源、捐赠等为依据,由市民政部门适时征求市委宣传部、团市委等部门意见修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 ;经公益积分管理部门备案,个人、团队参与本职范围以外的公益活动或履行公益责任可按规定予以赋分。予以赋分的公益活动由组织方于事前2个工作日申报备案。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申报备案的,经公益积分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并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将公益积分录入公益积分信息系统和公益银行存折。

(一)社区(村)组织的公益活动由街道(乡镇)备案;葛店发开区所属社区(村)公益活动由葛店开发区民政部门备案;

(二)街道(乡镇)、区直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由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市直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由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 ;公益积分实行公益积分信息系统和公益银行存折双重登记,并在组织公益活动的单位和公益积分信息系统公示,以便查询。

第十条 ; ;公益积分分为服务积分、提供资源积分、捐款捐物积分、受赠受让积分四种类型,均可分别累计,不清零。

第十一条 ; ;公益积分可在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自愿捐赠、转让。

第十二条 ; ;公益积分可兑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组织自愿开放的政策优惠、资源、物品,不得兑换现金、购物卡、购物凭证等。其中,提供资源积分、捐款捐物积分、受赠受让积分不得兑换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开放的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 ; ;公益积分兑换物品原则上由积分兑换者服务所在地社区(村)负责;兑换资源原则上由积分兑换者服务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兑换政策原则上由市或积分兑换者服务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 ;公益积分兑换可按个人累计的进行兑换,也可由家庭成员累计的进行兑换,家庭成员包括户主、户主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五条 ; ;公益积分兑换标准由市民政部门适时会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共同修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 ;公益积分在社区(村)兑换物品所需资金由社区(村)通过公益集市、慈善捐赠等方式筹集,不足部分由区、街道(乡镇)按各50%比例承担(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由本级全额承担),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个人、社会各界为公益积分兑换提供捐助。

第十七条 ; ;社区(村)通过公益集市、慈善捐赠募集的公益资金、捐赠物品应通过市(区)慈善总会在街道(乡镇)设立的账户统一管理、定向使用。

第十八条 ; ;公益积分兑换可在公益积分信息系统或有关单位进行。公益积分兑换后,应及时在系统中扣减。

第十九条 ; ;公益积分赋分和积分兑换工作纳入诚信建设体系,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条 ; ;加强对公益活动、公益积分兑换工作的宣传,鼓励先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一条 ; ;对在公益积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 ;各区、街道(乡镇)、市直部门及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试行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市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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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鄂州市公益积分赋分标准(2021年)

2.鄂州市公益积分兑换标准(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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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鄂州市公益积分赋分标准(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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