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十财产发〔2021〕10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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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财产发〔2021〕10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相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规范十堰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十堰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市级相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十堰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十堰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4日

  

  

十堰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十堰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经〔2020〕3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其名单由湖北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

  

第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分值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及其分值,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政策功能和实现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程度确定,并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及担保行业发展动态予以调整。

  

第八条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及其分值暂定如下:

  

(一)政策效益指标(40分),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比上年增长15%。(8分)其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

  

2.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80%以上。(12分)

  

3.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80%以上。(8分)

  

4. 当年平均综合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12分)

  

上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及金额仅统计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类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小微企业和“三农”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

  

(二)经营能力指标(30分),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拓展和可持续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比上年增长10%。(8分)

  

2.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比上年增长10%。(8分)

  

3.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不小于3倍。(10分)

  

4.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高于100%。(4分)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内,可暂不考核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

  

(三)风险控制指标(20分),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担保代偿率不高于5%。(5分)

  

2. 拨备覆盖率不低于60%。(5分)

  

3. 依法合规经营情况(10分):是否存在为本级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其中,为本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印发后新开展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应参考当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未依法合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绩效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

  

(四)体系建设指标(10分),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及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情况(5分):反映与上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及向下参股融资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拓展业务等情况。

  

2. 推进银担合作情况(5分):反映合作银行数量及授信规模、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等情况。

  

第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及机构特点,调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一级指标分值以及增减、调整二级指标及分值(后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将本年度经营计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

  

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绩效评价的年度目标值。

  

第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基础材料包括:

  

(一)机构上年度经营计划;

  

(二)机构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三)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绩效评价计分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基础材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股东单位,抄送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得分对应不同的评定等次:

  

(一)90分≤评价得分≤100分,评定等次为“优”;

  

(二)80分≤评价得分<90分,评定等次为“良”;

  

(三)70分≤评价得分<80分,评定等次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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