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神烟办〔2021〕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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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神烟办〔2021〕18号)

各科室: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认真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和营商环境,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林区人口、交通、经济和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请遵照执行,强化宣传。

神农架林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4月8日

神农架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制订目的。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认真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和营商环境,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林区人口、交通、经济和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划适用于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管理职责。神农架林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烟草专卖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及具体实施。

第四条  零售点定义。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布局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便民利民、满足消费、进退有序的原则,实行定期调整,动态调控。

第六条  不予许可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类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

7.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类

8.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除外);

9.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0.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11.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12.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迁建筑的;

13.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类

14.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15.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类

16.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或距离学校大门正常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经营场所。

17.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18. 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五)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第七条合理布局标准。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布局标准如下:

(一)按照松柏镇、木鱼镇、红坪镇、大九湖镇、阳日镇、新华镇、下谷乡、宋洛乡6镇2乡属地范围,实行动态总量与距离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布局标准。

(二)每个乡镇卷烟零售点布局点动态总量,以上年度零售户户均销量、全区人均消费条数和已办理卷烟零售户数量为依据,测算出每个乡镇的卷烟零售点饱和数量,已达到饱和数量的,不再新增卷烟零售户,达不到的,可新增卷烟零售户数量,直至饱和截止。饱和数量计算公式为:(户均销量*乡镇零售户数量)大于(辖区人口*人均消费条数)的为饱和,小于(辖区人口*人均消费条数)的为未饱和,以未饱和数量/户均销量等于尚需办理证件数量(不足1的部分取整)。

(三)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卷烟零售点应间隔50米以上,公路沿线卷烟零售点间隔500米以上。(已依法设立的除外)

第八条  新办证办理规则。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未达到年度市场容量饱和度时,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年度市场容量饱和度时,且不予许可原因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五项情形时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建档,排队等候,实行“退一进一”管理模式,登记建档排队情况可实时查询;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对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及登记建档排队情况进行公示。

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有退出情形时,烟草专卖局根据登记建档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复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审批发证。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六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不需登记建档排队:

1、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超。

2、新建居民小区和新建商业地产,周边100米内无卷烟零售点的,可设置1户卷烟零售点。

3、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行政村可设置1-2个零售点。

以上零售点不计入新增数量,但应计入本年度辖区零售点总数。

第十条  许可证变更、新办特殊情形。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被拆迁,被许可人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在不违反本规划第六条的情况下,可不受总量限制,且不用登记建档等候,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特殊群体的优惠。对残疾人、低保户、复员退伍军人或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负有直接抚养、赡养义务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无其他稳定收入来源的),以及被纳入精准扶贫的贫困户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在不违反本规划第六条的情况下,可不受总量限制,与其他零售点的距离限制放宽为30米,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登记建档资格取消规则。登记建档的申请人在登记建档期间因无证经营被烟草专卖局查获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的,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取消其登记建档等候资格。

第十三条 公示规则。烟草专卖局每年元月对外公布下一年度各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新增比例,并于每季度初公布林区各区域单元上季度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退出数量、月末存量。

第十四条 连锁经营申请办法。连锁经营门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家庭成员范畴界定。家庭经营(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主体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之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经营地址解释。经营地址是指明确到乡镇、社区、街道小区、村组、门牌号、门店号的地址。

第十七条 经营场所解释。经营场所指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经营场所应为七种(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商场、超市、娱乐服务、其它类)业态。

第十八条  间距测量规则。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央与参照物正门口中央之间的距离。有多个门的经营场所以最靠近申请人的正门中心线为基点,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九条  信赖保护。对已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延续时,在不违反本规划第六条的情况下,依法予以延续。违反本规划第六条的情况下,有效期截止后不再延续。

第二十条  修订权。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有新的规定的,由神农架林区烟草专卖局依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神农架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神农架林区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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