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21〕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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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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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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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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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突出科技创新战略核心地位,努力构建具有孝感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各类研发机构建设

以科技型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大力建设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获批(由国家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并在孝感注册落户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科技型企业在科教资源丰富的地方设立离岸科创中心,对研发设在离岸科创中心,生产基地设在孝感的企业,根据其离岸科创中心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房租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孵化器、加速器建设

市场主体在孝感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在对应的国家、省、市绩效考核中达到优秀等次,且在孵企业当年获得投融资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运营奖励,运营奖励累计不超过3次。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享受孵化器同等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众创空间建设

市场主体在孝感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在对应的国家、省、市绩效考核中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3万元运营奖励,运营奖励累计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星创天地”建设

市场主体在孝感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认定的“星创天地”在对应的国家、省、市绩效考核中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2万元运营奖励,运营奖励累计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对在孝感新建立院士工作站的单位,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在孝感新建立专家工作站的单位,一次性补贴8万元。对在省绩效考核中达到优秀等次的在孝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万元奖励,绩效考核奖励累计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科协、市财政局)

六、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

对经国家级、省级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在孝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28号)精神,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完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土地资源供给和科技金融支撑,最大限度优化高新区发展环境。加快集聚高端人才,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着力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做大做强光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特种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包装印刷等主导产业。加快促进高新区、各类园区协同发展,支持市高新区发展“一区多园”,不断完善共建园区生产总值核算、财政收入分成等制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服务机制,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倍增、规模升级与能力提升。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纳入国家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进规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额外奖励1万元(与小进规奖励可叠加)。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支持企业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对在孝企业进入到全省决赛的,按照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进入到全国决赛的,按照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孵化载体组织举办创新创业活动

对经认定的在孝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组织开展创业路演、创业论坛、创业大赛等各类创业活动,且参与对象不低于50家的,按照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的实际发生费用,以5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单个机构每次补贴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项目

对牵头承担在孝感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该项目国家拨付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对委托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无隶属关系)开展项目研发的在孝科技型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支付资金的10%,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开展科技立项争资

对成功获得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技改资金支持,并撬动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招商引资有关政策,给予项目实施单位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双创战略团队建设

对新获批的省级在孝双创战略团队,按省实际资助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同一个团队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对申报省级双创战略团队并进入答辩或实地考察环节,但最终未能获批的,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3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五、鼓励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

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在孝企业,按国家、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本措施涉及的奖励补贴政策适用范围为市直“三区”企业(单位)。县(市、区)参照执行。

本措施涉及的奖补资金,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市财政局定期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抽取重点奖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落实奖补资金及调整奖补政策的重要依据。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补项目,以及就业专项资金涉及的创业基地等类似奖补项目,不重复兑现。本措施所需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市科技、科协、财政等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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