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浠水县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
浠水县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促进我县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解决企业融资困难,降低融资成本,帮助我县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支持,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设立浠水县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为规范应急资金管理,提高应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应急资金,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县财政部门筹集的专项用于符合承贷银行续贷条件而因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借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资金。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县依法设立,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承贷银行,是指我县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在我县有信贷业务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浠水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及县域内各商业银行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
浠水县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应急资金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企业申请的应急周转资金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报浠水县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管办)。
第六条 ; ;应急资金规模设定为5000万元,从我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总量控制、专款专用、按需拨付、封闭运行、确保安全”的原则使用。县人民政府委托浠水县金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金信公司)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负责应急资金的运营和管理。
第七条 ; ;重点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和制造业,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企业贷款到期金额的80%。在资金充足时,可支持第一、第三产业,单笔额度原则上控制在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企业贷款到期金额或合作银行对该企业承诺贷款额的60%。
第八条 ; ;应急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天(从应急资金划入企业账户之日算起),使用期间企业需支付资金占用费。借款企业15天内(含15天)归还应急资金的,占用费率按借款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借款企业15天内未归还应急资金的,占用费按借款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执行。
第九条 ; ;企业申请的应急资金到账后,承贷银行应确保到账后的应急资金及时归还企业所借银行贷款;企业在银行贷款发放时,银行应将贷款资金足额归还县金信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条 ; ;建立应急资金风险补偿机制,应急资金所形成的运营收益50%转为风险准备金,50%为县金信公司的业务收入。若当年运营无风险,则将上年度风险准备金余额转为公司注册资本金。
第十一条 ; ;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经营正常,无重大诉讼和违法违规事项。
(二)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征信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企业无高利借贷、无其他违法行为。
(四)企业无拖欠财政性资金。
(五)企业财务良好、核算规范、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第十二条 ; ;合作银行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帮尽帮”原则。合作银行对符合使用应急资金条件的企业要做到应帮尽帮,不得因其他因素导致企业无法正常使用应急资金。
(二)合作银行要切实履行《贷款银行续贷承诺函》中的条件和义务,审慎评估企业实际风险状况,不得无故降低其在行内的风险评级。
(三)鼓励各商业银行与应急资金管理平台开展业务合作,与县金信公司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涉及县金信公司及关联公司业务优先推荐合作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 ;县人民政府对应急资金管理平台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线上审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周期,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其平台运营费用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全额补贴。
第十四条 ; ;应急资金审批程序:
(一)企业在贷款到期30天前,向县金信公司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县金信公司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企业反馈。
(二)县金信公司对符合应急资金条件的企业,与承贷银行沟通履行相关签批手续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应管办及领导小组审批。
(三)应管办及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由县金信公司落实风险严控手续,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 ;申请使用应急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含应管办批复意见)。
(二)《企业使用应急资金审批表》。
(三)未到期银行贷款合同,抵押物权属证书、他项权证、担保函。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五)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即期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企业贷款账户银行流水。
(七)属担保贷款的,企业应提供准入的担保公司向县金信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八)续贷银行出具同意续贷承诺函、三方协议、审批表。
(九)企业签订系列的使用应急资金手续(如:借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
(十)符合县金信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 ;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及时偿还借款。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应急资金的企业,列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取消县内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 ;由于承贷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承贷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承诺或出具续贷承诺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归还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取消该承贷银行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资格。县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撤销相关专户。同时,县金融办对该银行的违约行为在全县进行通报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其上级银行。对合作优秀的承贷银行,授于“政府增信优秀合作银行”称号。
第十八条 ; ;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企业与承贷银行对偿贷应急资金本息的偿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浠水县中小企业过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浠政办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