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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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

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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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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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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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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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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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北省政府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纳入市中心城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以下项目:

(一)市政道路、交通运输及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公园广场、生态修复、河道整治、污水处理等生态环境项目;

(三)供水、城市照明、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项目;

(四)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等公建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市级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市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突出绩效的原则,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安排应与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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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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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发改委主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及年度计划编制,并对项目推进进行协调督办。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筹集基本建设资金、开展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审核征收资金,对所拨付资金进行程序性审核,并组织实施绩效目标审核及财政评价。

第七条 ;市审批局主要负责项目审批。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手续审批。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环评审批。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前期文本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项目完工相关手续办理,建设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并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区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各辖区内市级出资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土地征迁及征转工作。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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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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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发改委报送本部门项目申请,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入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市发改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财力水平,按照轻重缓急商市财政局拟定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调增纳入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征得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增补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建设单位招标的最高限价不得突破项目财政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严格项目概算管理。项目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主管部门、设计及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分类办理调整手续。

(一)尚未实施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10%及以上的,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市审批局批复立项;

(二)项目实施后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由市审批局根据项目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商市财政局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依程序进行投资概算调整。

第十六条 ;规范工程变更程序。因工程设计变更、施工内容调整、材料与设备调整等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分类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一)单项变更造价增减5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20%及以上的,由市审批局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二)单项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上(含本数)500万元以下,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0%及以上20%以下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报市发改、行政审批、财政部门备案; ;

(三)单项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下,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自行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报市发改、行政审批、财政部门备案; ;

(四)项目调整金额达到财政投资评审限额(60万元及以上),项目主管部门需就调整额履行财政投资评审程序,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及相关审批文件完善项目调整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价款结算。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市级主管部门本级实施项目以及市级出资区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批复,其他市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各主管部门批复报市财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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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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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前期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施工建设费及项目监理费等中介服务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建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资金申请资料经建设单位初审、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定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拨付至项目施工方或货物供应商。

市级出资区级实施的项目,项目施工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区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资金申请资料经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区级财政复审,市财政部门审定后将资金拨付至区级财政,由区级财政拨付至项目施工方或货物供应商。

资金来源为政府债(一般债和专项债)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需配合做好债券发行、债券资金使用平台监控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一)项目前期费,按照《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征迁资金,按照《荆门市中心城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拨付流程》执行; ;

(三)管线迁改费用,按照《荆门市政府投资市政建设项目管线及设施迁改操作流程》执行;

(四)项目施工建设费,在建时分批拨付至工程进度的70%;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拨付至工程进度的80%;完成竣工结算出具报告后拨付至审计结论的97%;预留3%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全额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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