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林业局,远安县、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点军区、猇亭区住建局,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西陵区、伍家岗区城管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园林工程项目管理,完善变更审批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昌市财政局
2021年2月9日
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审批程序,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园林绿化工程。
第二条 变更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规划或者设计方案调整、项目需求变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变化、地形地貌变化、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规模、功能或标准方面等发生改变,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变化。变更范围包括:
1.因政策调整、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必须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
2.因植物造景、功能需要、节约型园林建设而实施现场再创作产生的变化。
3.采纳市民群众合理建议,进行调整变更。
4.非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漏项、人工或材料调价、工程量清单漏项、计算有误造成的变更。
5.非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改变、施工范围的调整以及红线周边零星绿化整理产生的变更等,或因设计图纸有误造成的变更。
第三条 工程变更的申报
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单项变更为单位申报审批或备案。同一合同范围内同一部位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称为单项变更。
代建项目的工程变更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申报,经委托单位审核后报批;PPP项目的工程变更由项目管理公司(SPV)组织申报,经项目实施机构审核后报批。
第四条 单项变更金额计算原则
本办法以一个单项变更为计算单位,计算净增加或净减少的造价,即变更增加造价与变更减少造价的轧差。单项变更类别1.三类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净增加或净减少造价在200万元以内,或者变更净增加或净减少造价占中标合同价10%以下的。
2.二类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净增加或净减少造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变更净增加或净减少造价占中标合同价的10%及以上20%以下的。
3.一类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净增加或净减少造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变更净增加或净减少造价占中标合同价的20%及以上的。
第六条 单项变更实施分类审批
工程变更由工程建设单位审核,并报工程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现场确认后,实施分类审批:
1.一类变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工程建设单位须在单项变更实施前报工程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二类变更由工程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建设单位须在单项变更实施前向工程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程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3.三类变更由工程建设单位自行办理,并报工程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变更预算管理
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预算书送市财政部门审核;三类变更由工程建设单位汇总后直接进入审计结算。
第八条 变更管理
1.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单项变更应按“一事一议”原则,不得人为降低单项变更的类别,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2.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原则上应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后进行施工。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原则上应由原中标单位承担;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应按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工程变更属新增建设内容的,应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3.对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导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履约评价。
第九条 单项变更文件组成
1.变更目录。列明所有与之相关的文件资料,并有序排列。
2.变更说明资料。变更申请文件,以及作为单项变更指令的重要附件,主要阐明变更原因、依据以及有关的会议纪要、图纸、资料,变更预算资料等。
3.《园林绿化工程单项变更现场勘察意见表》(附件1)。
4.《园林绿化工程单项变更报审表》(见附件2)。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县、市、区级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的变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园林绿化工程单项变更现场勘察意见表
2.园林绿化工程单项变更报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