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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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孝感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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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孝感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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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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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孝感城区居民出行,完善既有住宅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孝感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且未设电梯的4层(不含地下室)及以上的多层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愿、友好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消防审核备案工作。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审查工作。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及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协调、矛盾调处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政策宣传,协调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

涉及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职工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相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做好协商工作。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房屋单元为单位发起,有意愿增设电梯的房屋单元,可以协商明确该单元业主代表或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发起人,具体承担增设电梯的发起工作。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发起人应当组织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由该房屋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经业主表决通过后,由发起人组织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一)确定电梯的建设模式、建设主体;

(二)增设电梯所需资金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维护、大修费用分摊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实施方案应当经承担建设出资义务、运行、维护义务的责任人签署书面同意的意见。

第九条 ;共同出资的房屋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和使用权人,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和使用电梯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费用根据所在楼层、套型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出资,自行筹集,具体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协商时可以参考以下分摊比例: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业主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出资增设电梯。

第十一条 ;建设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机房等建筑结构及安全救援通道进行合理的设计,并提出电梯选型的意见。

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应核查原有房屋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文件、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设计单位查询资料档案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应当注重实用性,满足基本出行需要;不得侵占城市道路、阻碍消防通道、阻碍通行、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地等公共空间,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破坏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影响结构安全。

第十三条 ;建设主体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将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其所在单元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建设主体应当根据反馈的合理化建议要求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减少增设电梯对相关业主的不利影响。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建设主体应将前期形成的业主表决结果、实施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求意见情况、街道出具的公示意见单、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等,一并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备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规划备案审查意见,并将备案审查意见函告城管和住建部门。

规划设计方案涉及消防变更,供水、排水等设施拆除改动、迁移,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等事项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征求住建、城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增设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排污、通信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土建、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施工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增设电梯的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电梯的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施工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编号、施工地点、施工的电梯数量及其主要参数和制造单位等信息,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井道、钢结构、幕墙工程的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主体应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验收,然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联合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相关专业验收。验收完成后,建设主体应将增设电梯过程中形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电梯安装合同、竣工验收等档案和技术资料交属地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二十条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主体或者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检验手续的既有住宅,不得擅自增设电梯,不得交付使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施工致使其他业主受到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仅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无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无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四条 ;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继受原房屋业主对增设电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等社会主体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4日印发的《孝感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孝感政规〔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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