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养殖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精神,参照湖北省、孝感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践经验,现就加快解决我市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解决我市2020年12月31日前,国有土地上已经建成出售的城镇住宅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以及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销售的住宅除外。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有利工作原则。要按照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简化程序,分类施策,便民利民,先易后难,积极破解不动产“登记难”。
2.坚持适度宽松原则。要充分释放政策红利,用好用足用活相关政策,站位全局,开拓思路,能办则办,加快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尊重历史和不动产现状,实事求是开展工作,将登记发证与完善相关资料统筹考虑。
4.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依规,主动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分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1.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办用地手续。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办用地手续。
3.其他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办用地手续。
在办理用地手续过程中,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补办用地手续;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缺失且无法提供相关依据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并公告,界址清晰、权属无争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办用地手续。权利人申请办理出让土地使用类型的,依程序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4.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告,界址清晰、权属无争议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1.房屋已销售且已有住户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符合土地用途规划,超规划容积率开发建设或者超占土地开发建设而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欠缴税费的,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缴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1.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现状出具核实意见。
3.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可以实行单体建筑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五)关于未办理住建部门竣工验收手续的问题
由开发建设主体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办理。相关验收资料缺失的,由市住建局核实的同时实行容缺办理;相关验收费用无来源的,按照“证缴分离”原则,由市住建局积极协调后续经营管理者缴纳的同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解决竣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补办手续的可免予处罚。
(六)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
1.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2.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由现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3.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统筹协调。市政府成立汉川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和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市税务局和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解决遗留问题的日常工作。
2.明确工作责任。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必须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形成合力,加快推进。对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复杂困难的问题要不推不卸,主动收集整理后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解决。依照本通知合理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出现失误和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给予容错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履职不及时、不到位、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责问责,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
3.加强宣传报道。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加强政策措施宣讲力度,确保享受政策红利全覆盖、无遗漏。
4.实行失信惩戒。将开发建设企业诚信建设纳入全市诚信建设体系和信用惩戒机制,将不及时履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法定义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列入失信黑名单,实行部门联动惩戒。
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
汉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