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发〔202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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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十堰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十政发〔2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十堰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7日

  

  

十堰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鄂政发〔2020〕16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四条 全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市、县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地方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或审议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二)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报告机制,协调解决辖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三)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等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老城区、城中村等消防基础薄弱区域的消防安全条件,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六)定期分析评估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专项治理。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隐患单位限期整改。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八)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九)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对监管主体不明确的新兴产业领域,及时组织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监管主体。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消防远程监控、消防物联网等技术。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统筹解决居民小区老旧电线、管井封堵、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固定消防设施维护、电动自行车棚建设等问题;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等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二)依法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按标准建设营房,配齐人员、装备,按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工作领导机构。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支出。

  

(三)督促村民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修建自建房,改善居民房屋消防安全条件。

  

(四)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将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对沿街门店、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家庭作坊等实行消防安全监管。

  

(五)指导督促村(居)委员会做好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等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建立健全防火巡更制度。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细则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属单位消防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加强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明确本行业系统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科室。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本行业系统及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参与或配合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等纳入本行业系统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指导本行业系统制定和完善灭火救援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按规定落实本地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优待保障政策。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章 基层组织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

  

(三)定期组织对居民住宅区、村庄、沿街门店等进行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提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无物业服务企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加强消防管理,对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五)对辖区内的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登记造册,落实消防安全重点监护。

  

(六)因地制宜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置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建立健全夜间防火巡更制度,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群众自防自救工作。

  

(七)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村(居)委员会负责本级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村(居)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班子其他成员积极推进分管领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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