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远安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远政办发〔202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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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远安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远安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63号)、《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4号)精神,为做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坚持统筹兼顾,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自然资源调查成果,从2020年起,分阶段推进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全县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县级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流、湖泊、森林、草原、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继续补充完善。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县级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之间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积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县级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办法》规定,参照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和流程,开展本辖区内除国家、省级和市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开展由我县负责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县级相关单位制发实施方案,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同时结合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其资源类型和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河流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对我县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进行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县水利局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3.开展湿地、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县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县林业局,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草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县级发证较重要的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县级相关单位,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县管国有林场的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已登记发证的县管国有林场,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组织技术力量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国家明确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的基础上,对县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代理行使主体探索进行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县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6.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与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6月-2021年1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制定远安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印发。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2月—2022年)。配合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做好涉及我县沮漳河、黄柏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重要湿地、县管国有林场、县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记载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加快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远安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加强工作督促和指导,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全力做好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权籍调查、审核、登簿、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要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同时,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三)健全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参与的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共同妥善处置权属争议和相关事件。

  (四)加强工作保障。要加强工作经费保障,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的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县本级相关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协调安排,保障经费足额到位。要加强工作宣传和确权登记专业培训。

  附件:1.远安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表

  2.远安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职责分工

  3.远安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部门资料收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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