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0〕30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5日
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好用好市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中共湖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 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及其金融资本、市级其他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市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由国有企业出资、依法设立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企业,投资运营企业及金融基础设施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包括市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级其他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不具有实际支配地位的金融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 应享有的收益。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采取直接管理或委托其他部门、企业(以下统称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其中:直接管理荆州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市人社局 管理荆州市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市政府及其部门用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湖 北银行等金融企业的股权。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履行职责,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以下简称“四不变”)。受托人 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受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情况。
第四条 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赋予市级国有金融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国有资本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企业决 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要压紧压实国有金融企业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落实党建各项要求,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 理中的法定地位,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要把企业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六条 市财政局建立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管理为重点,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管理的目标,促进市级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第七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各项规定。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 市财政局作为市级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坚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和市 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指导推进国有金融企业改革;
(二)组织实施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三)将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管理,提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组织上缴国有 金融资本收益;
(四)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 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企业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托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六)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金融企业薪酬监管,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七)承担监督金融企业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负责对国有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考核,制定国有金融企业的绩效考核办法;
(八)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
(九)委托其他部门、企业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金融企业、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其他职责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
(一)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规,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调整,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企业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进国有金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五)尊重国有金融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七)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承担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的具体工作;
(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十条 受托人主要职责:根据市财政局委托,按照产权关系,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实施管理(省、市政府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除外);市财政局直接管理事项包括委托管理涉及“四不变”事项,可能导致被委托金融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 转移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受托人主要义务: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管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金融企业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受托履行职责情况;
(五)接受市财政局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方式和对象,由市政府根据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的整合、重组进行动态调整;市级国有金 融资本的委托管理,应当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受托人不得 将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转委托给其他部门、企业管理。
第三章 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保值增值、统计分析、资本收益等工作,对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全流程监管,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穿透式管理职责。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采取股权划转或首次明确等方式改变管理关系、由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市级金融企业,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 委托第三方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占有、使用及变动情况,市财政局依法确认国有产权 归属,核发产权登记证(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出资具体情况及产权隶属关系,直接收取或监交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上缴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用于优化市级国有金融战略布局,提高市级国有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发生改制和重组、产权和资产转让、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情形,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 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通过市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确保过程公开透明。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转让金融企业本部市 级国有产权、一级子公司产权及重要行业、重点下属公司市级国 有产权等情形,应当向市财政局报批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市级金融企业或其重点子公 司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或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重大股权管理事项,市财政局应依法依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国有资本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市财政局依法依规确认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时将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反馈市级国有金融企业。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向市财政局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报告国有金融企业改革、资产管理、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境外投资等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及出资人履职情况。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金融企业重大事项分为特别重大事项、需要审批的重大事项和需要报备的重大事项,前两项应于事 前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依法依规研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事项,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改制、合并、分立、重组、上市、股权变动、解散、申请破产,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管理分为审批、备案事项两种方式。审批事项须事前报市财政局审批;备案事项为事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审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章程修订;
(二)重大投资(含境外投资),发行债券或其他重大融资,捐赠,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超过2000万元的大额担保,100万元以上重大资产处置;
(三)国有融资担保企业为他人(企业)提供单笔超过2000
万元或累计为同一企业担保超过4000万的大额担保;
(四)产业基金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专项子基金;
(五)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规划;
(六)年度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目标方案,年度财务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