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20〕2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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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政办发〔2020〕20号

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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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公安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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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我县营商环境整体水平进入全省前列,助力县域经济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涉企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根

据鄂政办发〔2020〕57号文件要求,针对530个事项逐一梳理,明确审批和监管层级、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定期调整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类实施改革措施。

1.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持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变相保留审批,应同步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政府权责清单。直接取消审批后,有关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监管职责,及时下载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登记数据,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县政府有关部门应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报送的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等,防止以备案之名变相审批。原则上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推行网上备案,确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的,应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实现当场办结、只跑一次。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应责令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或进行更正。

3.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依法准确列出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法承诺的后果。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因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事项,县政府有关部门应逐项明确具体措施,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应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对国务院、省级有关部门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对上衔接、争取试点,对县级有关部门审批事项,可将审批权下放或委托至部门派出机构,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就近办事。进一步压缩审批要件和环节,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压减审批时限。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三)完善改革配套政策。

1.统一企业登记经营范围用语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引导和服务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办理登记。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之间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双向精准推送机制,实现企业

登记注册信息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信息互通共享。在办理招投标、项目审批、申领发票、银行贷款和签订合同等过程中,相关单位不得要求企业重新调整用语表述。

2.及时下载认领信息。企业登记生成的信息,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平级推送”原则,及时推送至湖北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载相关信息,依照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对于营业执照办理和行政许可不在同一层级的,按照“对口推送”原则,由各同级部门先行下载,再推送给对应层级的审批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湖北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3.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及时归集湖北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各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方案。

4.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有关部门要制定准确完备、简单易懂的审批服务指南。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网通办”“一窗办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与本地区、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作对比梳理,明确对应关系,推动同一事项标准一致、服务一体,线上线下无差别办理。

5.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逐项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梳理本部门监管职能范围内的涉企经营许可监管和行政检查事项,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监管。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实施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清单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提升行业自治水平,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加快构建市场主体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县“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由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政务数据局、县司法局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组建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

(二)强化任务落实。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完成时限、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确保方案全面实施到位。县政府各部门要整体承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鄂政办发〔2020〕57号)涉及本部门的事项,主动对接上级对口部门,逐事项明确,细化改革举措,制定具体的办事流程指引、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和落实措施。对省级层面没有统一要求的,按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对于取消审批及审批改备案事项,主要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提请县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作相应调整。

(三)强化督办督查。县政府对各政府部门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行“双线推动、双线考核”,定期通报,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各部门要相应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检查督办机制。

(四)强化宣传推动。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让企业知晓政策、用足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适时组织改革总结评估,及时研究问题、完善政策举措。

附件:公安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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