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崇政办发〔2020〕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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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崇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崇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崇阳县行政区域内的村委会、乡镇社区(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增减、折旧、处置等日常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避免集体资产的流失,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代理会计服务机构负责固定资产的分类核算。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安全完整,并定期与会计核对,保证实物与账目相符;

(二)负责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

(三)负责闲置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办理调出、报废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整理和保管固定资产档案;

(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实物、账目的清点移交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通用设备、农业专用设备、其他农用设备、房屋建筑物共四大类三十四小项。(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确定入帐价值: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达到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估价入账,决算后再按决算价调整。

(三)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估价入账,不得账外滞留。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因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五)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七)对需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提折旧,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及时通知代理会计服务机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并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有的集体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和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要全面实行台账管理,由固定资产管理人登记及保管,体现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规格型号、购置时间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应完善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各种会议记录、评估材料、招投标原始文件和合同等。

第十五条 代理会计服务机构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的领用、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并登记管理。领用时需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附件2),经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凭单填写固定资产领用记录。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换届时或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

第十八条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代理会计服务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至少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积极整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的出租及租费收缴情况、购置、变卖、报废等情形要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开。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调入、自建(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

第二十一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购置固定资产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根据金额大小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附件3),按照各乡镇制定的分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实施。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采购纳入政府定点采购范围。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对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由村两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或交接,必要时请技术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购货发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等相关财务报销单据登记台账后,报代理会计服务机构入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变卖、报废、报损、调出、捐赠、发包、租赁、盘亏等。

第二十五条 正常报废、调出、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进行清查、汇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后,指定专人分类填报《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4),报代理会计服务机构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后,村委会组织处置。处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按报销手续报代理会计服务机构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非正常减少的固定资产(如报损、盘亏的固定资产),除按上述程序报批外,还应查明非正常损失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按质论价,由责任人赔偿。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书面说明固定资产非正常减少情况,经审批后,按报销手续报代理会计服务机构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租出让集体资产,时限在本届村委会任职期限内且出租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出让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时限超出本届村委会任职期限或出租金额在5000元以上、出让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出租、出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乡镇及代理会计服务机构备案,合同中要明确固定资产的维护、管理责任、承包费和折旧费。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后产生的变价收入和报废后收回的残值等,必须及时报代理会计服务机构入账,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固定资产分类及提取折旧使用年限

2.固定资产领用单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1

固定资产分类及提取折旧使用年限

序号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通用设备部分

1

机械设备

10-14

2

动力设备

11-18

3

传导设备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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