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办法的通知(利政规〔2020〕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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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利川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办法的通知

利政规〔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利川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利川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办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及《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0〕6号)等精神,全面推进落实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实现新增工业用地“拿地即开工”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着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概念界定

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按“3+X”模式确定的控制性指标进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X”即: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X”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工作目标

2020年,利川经济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2020年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总面积或宗数的5%。

2021年,利川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要实现拿地即开工。

第四条操作流程

“标准地”实行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签订合同和承诺书、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达产复核、全程监管、信用评价等九个主要环节。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标准地”,按程序分别签订《工业用地“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工业用地“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住建部门申请取得施工通知单后,即可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施工,建成投产后按照法定条件和既定标准进行验收和达产复核。

第五条出让前准备

(一)区域评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灾危评、洪水影响区域性统一评价;根据实际开展区域能评、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实行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互认应用。对入驻利川经济开发区符合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布局,属于主导产业的“标准地”工业项目,将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应用于土地出让方案中,在出让公告中向竞买者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入驻项目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标准制订

利川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亩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

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按具体项目实际确定。

(三)地块定标

利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定标”集体决策机制,组织发改、科经、住建、自然资源规划、水利、生态环境、税务等相关部门在“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联合提出拟出让地块的“3+X”控制性指标的具体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四)前期开发

在实施“标准地”出让时要严格实行“净地”规定,达到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开工“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基本条件。

第六条按标出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利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恩施州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供地。

第七条签订合同和承诺书

通过招拍挂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利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先建后验”承诺书》,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注明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

第八条审批服务

利川经济开发区建立“标准地”项目辅导服务机制、审批领办机制、全程帮办代办机制,设置项目审批帮办窗口,开设项目审批服务专区,对项目审批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站办结”,确保项目精准落地。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按要求签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后,可按《利川经济开发区产业项目建设“先建后验”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市优组发〔2019〕3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先建后验”。

第九条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加强与项目主体协调对接,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各有关中介机构(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应积极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

第十条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向开发区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达产复核

工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间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利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科经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复核达标的,出具《复核验收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全程监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联合监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对企业把好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实施全过程跟踪服务和动态监管,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行为,监督企业严格执行承诺。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

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由发改部门牵头制定管理办法。

实施“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管理,对企业“标准地”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引导相关单位采用评价结果作为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及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兑现情况纳入利川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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