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20〕1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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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政办发〔2020〕16号

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公安县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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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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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全县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湖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卫通〔202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全县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补助,对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补贴,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促进乡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补助对象

(一)在岗的乡村医生。公安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医学专业学历,经县卫健局批准,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的乡村医生。

(二)符合条件到龄退出乡村医生。公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在乡村医生岗位上累计执业满10年以上,经当地所辖卫生院申报,县卫健局审批同意,男性年满60周岁和女性年满55周岁后离岗的乡村医生。

(三)已退休的乡村医生。公安县行政区域内,已在乡村医生岗位上累计执业满10年的退休乡村医生,经当地所辖卫生院申报,县卫健局审批同意,并在社保办理退休的乡村医生。

上述年龄和工作时间计算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

三、补助标准

(一)在岗乡村医生补助办法。经县卫健局批准在村卫生室依法执业,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男性未满60周岁和女性未满55周岁,根据个人意愿可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见附件3)。

1.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鄂人社发〔2015〕38号和〔2015〕39号文件精神,按时缴纳养老保险的,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定额进行补贴,达到所选险种待遇领取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险补贴不足15年的,县政财按照15年补齐;由乡村医生本人持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到辖区内乡镇卫生院领取,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则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2.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至60周岁后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保险缴费不足1200元的,按实际缴费额享受补贴,超过1200元的按1200元补贴。

(二)符合条件到龄离岗乡村医生补助办法。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男性年满60周岁和女性年满55周岁,在村卫生室依法执业满10年以上的,实行定额生活补助。执业年限达到10年,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执业年限10年以上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增发5元生活补助,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补助300元(见附件1)。

(三)已退休的乡村医生补助办法。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一次性补齐15年(见附件2)。

四、认定和否决条件

(一)认定条件。

1.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认定。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相关证件及证明文件的效力认定、工作年限计算、执业地点等,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卫健局审定。乡村医生须提供以下证件或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医学专业学历证书或证明;

(2)县卫生健康局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执业年限认定。

(1)正常执业年限计算。以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台账和县卫健局乡村医生档案为依据核实;

(2)中途离岗执业年限计算。早期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后中途离岗,现又在岗,以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台账和县卫健局乡村医生档案为依据核实,其执业年限以实际在岗执业年限计算(减去中途离岗年限)。

(二)否决条件。

1.不具备乡村医生资格的。无县卫健局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2.未经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批准擅自离岗的。

(三)其他说明。

1.对本方案实施前已去世的乡村医生不予追补。补助对象在政策执行期间去世的,按照1年期的补助金额给予当年补助。

2.经县卫健局批准,在本县范围内执业地点变更,在两地均从事村卫生室工作的,其乡村医生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补助政策由现执业地医疗机构办理落实。

3.乡村医生因国家和省移民等政策因素户籍迁入本县,且符合本方案相关条件的,可在现户籍地申请补助。本县乡村医生已迁至县外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4.本实施方案下发后,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退休年龄后不予发放养老补助。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2020年8月1日前)。申请人填写公安县到龄退休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审批表、公安县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提供有效证明、证件及相关资料,由所在村卫生室统一向所属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

(二)初审(2020年8月15日前)。乡镇卫生院负责本地到龄离岗退休乡村医生、在岗执业乡村医生的摸底登记工作,收齐申请材料,完成初审工作,签署意见后报县卫健局。

(三)复核(2020年8月31日前)。县卫健局对乡镇卫生院初审上报的申请和登记资料进行复核。

(四)公示(2020年9月10日前)。县卫健局对通过复核的对象,由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含乡村医生执业地点、执业资格、工作年限和举报电话等,公示期为7天。对接到的举报投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进行文字记录存入档案备查。

(五)认定(2020年9月30日前)。县卫健局根据复核及公示情况确认补助对象。

(六)资金发放(2020年12月30日前)。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补贴由县卫健局预算报县财政局批准同意后直达乡村医生个人帐户,乡村医生个人帐户由县卫健局统一组织建立。

(七)后续管理。到龄退休乡村医生、在岗执业乡村医生的自然增、减员情况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核定后,由乡镇卫生院按月向县卫健局上报,县卫健局核实后报县财政局作为发放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政策。乡村医生补助政策事关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到龄退休乡村医生补助发放工作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各相关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深入开展宣传和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政策宣传到位、执行到位。

(二)加强档案管理。县卫健局要对本次审核的乡村医生证件材料复印件和文件依据全部建档,留存备查。各乡镇卫生院要为辖区乡村医生建立执业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以乡镇为单位上报县卫健局,实行常态化、规范化、集中式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单位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乡村医生补助对象进行甄别和调查,既要确保应补尽补,又要防止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一经查实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纪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补助发放时间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案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由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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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公安县退休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审批表

; ; ; ; ; 2.公安县退休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

; ; ; ; ; 3.公安县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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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安县退休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审批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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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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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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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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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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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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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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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件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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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起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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