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政办发〔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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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团风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
通 ; ;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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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团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崎山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团风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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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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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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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对在质量管理和促进质量提升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或组织的表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以及湖北省长江质量奖、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县不断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追求卓越绩效,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 ;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不断推进全县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目的。
第四条 ; ;团风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摸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
第五条 ; ;团风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组织评选1次,原则上每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2个,提名奖不超过3个,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有效期为3年。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 ;团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经营企业,服务行业(含旅游业、建筑业)企业或组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 ;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质量强县工作委员会设立“政府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县质量强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强办)负责。
第八条 ;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质强办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县质强办提名,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九条 ;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县政府提请审定政府质量奖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应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条 ; ;县质强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组织)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 ;县质强办在开展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二条 ; ;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域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 ;企业或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县直有关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推荐。
第十四条 ;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五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 ;团风县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是政府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 ;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1000分。
第十七条 ; ;为保证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 ;政府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得分不得少于450(含450分),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未能达到该行业评分标准的,该奖项将空缺。
第二十条 ; ;政府质量奖评定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 ;每届政府质量奖评定前,县质强办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届政府质量奖的申报通知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 ;企业或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如实填写《团风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真实证明性材料,经县直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县质强办受理。县质强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 ;县质强办建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评定办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 ;县质强办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材料,并据此按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