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石政发〔2020〕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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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石政发〔2020〕9号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发〔2020〕9号

石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

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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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石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留地方式安置的”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的管理,维护全市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96号)、 《石首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石政规〔2019〕1号)等精神,结合石首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遵循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面积核实、地块确定和建设利用由市政府主导,市双征办统筹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被征地所在乡镇办区协助,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配合。

(二)统一规划原则。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纳入用地规划。

(三)相对集中原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统一以“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相对集中预留。根据规划要求,可以适当跨行政区域调整留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留用地。

二、留用地标准与比例

留用地是指政府在征收土地时,为保证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按照征收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安置用地。在征收时,按土地利用性质合理界定留用比例,其中商服用地按照不高于所征收土地面积的5%;工业用地按照不高于所征收土地面积的8%(规划控制范围);城镇规划区内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公园等)按照不高于所征收土地面积的2%的标准确定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不在城镇规划区内公共设施用地不予考虑留用地。

三、留用地办理方式

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按照实际征收土地面积,根据留地用途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规划留用地指标函,原则上只预留指标与计划,不具体到地块,党员活动中心等村级公共设施用地在留用地指标中核减。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指标累积到50亩以上时可向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实行一年一办结。若当年留用地指标不足50亩的,待累积到50亩时申请办理用地手续。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被全部征完,其留用地指标不足50亩的,则在最后一批土地征用时凭已发放的规划用地指标函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留用地应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其土地征收手续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办理。

2013年10月1日以来,原已征地块已签订留用地协议的,按基准地价分区分类测算补偿费用,每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分年逐步解决;未签订留用地协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开发利用模式

留用地可以采取货币化补偿回购、等价置换(购买)、合作开发三种开发利用模式,三种模式用地的总和要小于或等于留用地总面积。

(一)货币化补偿回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由市政府进行货币化形式补偿回购。回购补偿标准为:

1.商服用地回购补偿金额=商服用地面积×被征地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50%;回购补偿资金最高不超过每亩50万元。

2.工业用地回购补偿金额=工业用地面积×被征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50%。

留用地在市政府未实际使用时,可由市双征办会同所在辖区乡镇办区核实留用地货币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复后签订留用地补偿协议。补偿金额待市政府将该留用地出让后一次性结算。

(二)等价置换(购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核定的留用地货币补偿金额,等价置换市政府可处置的资产或等价置换用地单位提供的房产物业固定资产,也可以用折算货币补偿金额置换、购买门面房及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固定资产。等价置换的资产价值以第三方评估为准,具体置换(购买)方案由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政府办、市双征办备存。

留用地置换(购买)方案确定后,由市城投公司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等价置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置换标的类型、位置、面积、移交及产权登记时间等事项。

(三)合作开发利用。留用地合作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只能用作商服用地或工业用地,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所有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持有,不得随意处置。确有需要处置的,必须由所在辖区乡镇办区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经批准确定为合作开发利用地块的(含本办法施行前已预留地块),在取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增建设用地批准之前一律不得开发使用。已批准使用的留用地块,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合作开发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市政府下属的国有公司成立项目公司进行留用地开发;其它市场主体参与开发的,报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讨论决定。鼓励多个村(社区)联合合作开发。合作开发项目类型限定为商业商务综合楼、标准厂房、农贸市场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合作开发的留用地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竞得后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项目建成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持有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30%的房产和地下空间相应比例的建筑面积;合作方持有可售面积可以预售。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首市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全市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四大家”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石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人社局、公安局(政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政务数据局、城投公司、双征办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办区行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乡镇办区是留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管理村级留用地的资产收益使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的实施主体,负责确定留用地开发利用方式、置换资产的运转、留用地的开发建设等,负责制定村级留用地资产收益使用办法,乡镇办区审核把关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市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在行政审批和验收等环节优化服务,积极帮助和指导乡镇办区、村(社区)落实村级留用地安置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规划、建设、开发利用的指标核拨、审查备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法定职责对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收益分配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加大政策扶持。等价置换(购买)模式中涉及划拨补办出让的置换房产(经商门店),由项目建设方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价置换(购头)模式补缴、合作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各项规费后,剩余部分作为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优先拨付至项目建设方、乡镇办区,项目建设方、乡镇办区应用于村级留用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批和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市政府及以下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减免。

(四)严格资产管理。留用地的相关资产、收益、支配的管理,严格按照《石首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石政规〔2019〕1号)相关规定执行。留用地产生的全部收益应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集体经济发展生产,或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其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财政管理相关规定的支出。置换(购买)的物业资产,原则上只能用于对外租赁收取租金,不得自主经营或参与经营。留用地不得擅自转让,不得用于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抵押或担保。对擅自买卖、非法低价处置留用地或者在留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截留、挪用、贪污村级预留地收益的单位或个人,将提请市纪监委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石首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已经明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但未落实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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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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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4日印发

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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