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司法局、荆州银保监分局、荆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通知(荆司发通〔2020〕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26
收藏
详情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司法局、荆州银保监分局、荆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通知

荆司发通〔2020〕11号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司法局;荆州银保监分局; 荆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通知

;

全市各基层法院,各县(市、区)司法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区)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 ;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精神(司发通〔2017〕76号),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重振疫后经济,提高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公证作为一项预防纠纷、化解争议的法律制度,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可以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让市场环境更加宽松便利,政务环境更加规范高效,法治环境更加公平完善。

二、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一)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2.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3.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4.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该项承诺也可以通过承诺书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协助公证机构完成对当事人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等与公证事项有关材料的收集、核实工作;根据公证机构的要求通过修改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由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等方式将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公证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的承担等内容载入公证的债权文书中。

  (四)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各类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好当事人身份、担保物权属、当事人内部授权程序、合同条款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审核工作,确认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的合法效力,告知当事人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后果,提高合同主体的履约意识,预防和降低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执行期间内提出申请,并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书、合同项下往来资金结算的明细表以及其他与债务履行相关的证据,并承诺所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金额或者相关计算公式准确无误。

  (六)公证机构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核实方式进行核实,确保执行证书载明的债权债务明确无误,尽力减少执行争议的发生。

  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执行证书,需要补充材料、核实相关情况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七)执行证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以及按照债权文书的约定由债务人承担的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可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申请依法列入执行标的。

  ;(八)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加大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金融机构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切实保障金融机构快速实现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

  (九)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个别事项执行标的不明确,但不影响其他事项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其他事项予以执行。

三、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落细责任

(一)司法行政机关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主动联系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宣传公证作用,了解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强业务监督和指导,鼓励公证机构努力创新服务方式,不断优化公证服务。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管理,杜绝错证,维护公证文书的权威。

(二)人民法院职责

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不断健全完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建立“公证+执行”的绿色通道,优先快速办理“赋强公证”类的执行案件,切实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时实现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对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个别事项执行标的不明确,但不影响其他事项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其他事项予以执行。

(三)负责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职责

荆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分别负责协调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公证的价值,鼓励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公证服务项目,积极引导认真学习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和申请强制执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四、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成立一个“推进赋强公证工作联络协调小组”,各部门指定一名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络和协调。通过发布相关政策、多部门联席会议、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制定指导性文件等措施不断完善金融公证工作。要加强市公证协会、公证机构与各金融行业协会的交流对接和业务探讨。

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及时总结经验,创新方法途径,狠抓工作落实。

;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荆州市司法局 ; ;

荆州银保监分局 ; ; ; ; ; ; ; ; ; ; ; ; ; ; ;荆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2020年9月23日

;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荆州市司法局 荆州银保监分局 荆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通知.wps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