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扶贫办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3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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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34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今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也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挑战的特殊之年,做好就业扶贫工作尤为重要。各地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就业扶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将就业作为“六稳”工作、“六保”任务首位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就业对于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人社部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二、坚决完成目标任务。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总数不少于去年是今年的目标任务。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将作为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围绕贫困劳动力出得去、稳得住、留得下,对贫困劳动力坚持优先、兜底、清零,优先组织返岗、优先企业吸纳、优先托底安置,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力争今年外出务工规模不降低、有提高,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返乡回流,努力稳定贫困群众就业增收渠道。外出务工规模低于去年的,要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加快组织贫困劳动力外出。

三、全面摸清就业状况。要依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名制数据库,摸查贫困劳动力务工情况,建立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清单、有意愿外出务工人员清单,做到人员底数清、劳动能力清、就业状态清、外出意愿清。各地人社部门要配合扶贫部门从源头上抓好贫困劳动力数据摸排采集工作,通力协作,定期会商,统一口径、共同确认,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四、继续深化劳务协作。要继续深化县内对人、市内对村、省内对县、省外对发达省市的贫困人员四级劳务协作对接,充分利用人社部、国务院扶贫办支持湖北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6+1”平台,借助东西部扶贫协作,深入开展劳务对接,大力促进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全力帮助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各地人社部门要广泛收集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岗位信息,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有就业愿望贫困劳动力名单,实时开展人岗对接,优先提供输出服务。对贫困劳动力所在企业,建立定期联系专人帮扶机制,加强用工指导、政策宣介,及时排忧解难,落实各项援企稳岗、减税降息优惠政策,全力将贫困劳动力稳在企业。

五、努力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要将返乡留乡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帮扶对象,通过引导从事农业生产、组织参加工程项目建设、推动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车间复工达产、培育发展劳务品牌、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方式,多渠道促进就地就近就业。要结合实际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合理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托底安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80%用于设置扶贫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根据劳动强度、劳动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防止变相发钱、福利化倾向。

六、扎实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各地要切实加大易迁就业帮扶力度,通过有组织输出一批外出务工,援建一批劳动密集型扶贫车间,定向投放一批新业态就业岗位,开发一批社区服务公益岗位,多渠道拓展就业机会。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大与易迁办和扶贫办的沟通协调力度,摸清搬迁群众尤其是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建立实名制台账,明确帮扶对象,加大就业服务力度。易迁安置点特别是800人以上的安置点要依托服务站和窗口,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

七、积极落实就业扶贫各项政策。要按照“稳就业25条”、“脱贫攻坚15条”的规定,围绕扶贫车间吸纳、返乡创业带动、有组织劳务输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渠道,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鼓励重点企业和各类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招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带贫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可申请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再次申请1000元/人的吸纳就业补贴。贫困劳动力外出就业,在落实人社部门一次性交通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2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

八、深入开展宣传和作风建设工作。要加强就业扶贫工作宣传,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弘扬先进典型。要继续做好就业扶贫领域专项治理,持续抓好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8号)

 2020年7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扶贫办(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整改任务,推动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有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扶贫办定于5月上旬至6月底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重要论述,聚焦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搬迁群众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搬迁群众,聚焦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综合运用就业服务各种措施,集中力量加大就业帮扶,促进一批搬迁群众就业创业。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全面摸排。各地要通过开展调查摸底、信息比对、数据共享等方式,依托各类复工复产大数据平台,摸清搬迁群众尤其是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掌握其就业能力、就业需求和就业意愿,建立实名制台账,明确帮扶对象。

(二)定向投放岗位。各地要归集适合搬迁群众的岗位,定向投放大型搬迁安置区。东部扶贫协作省份和对口支援省份要动员辖区内企业提供招聘岗位,形成岗位供给清单,提供给搬迁安置区。

(三)组织外出务工。各地要依托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省内结对帮扶等机制,在务工需求摸底和岗位归集推送方面双向发力,促进精准对接,集中输出一批搬迁贫困劳动力。动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提供省内外对接、点对点劳务对接。培树宣介一批劳务品牌,以品牌带动一批贫困劳动力有组织输出。

(四)促进就地就业。各地要因地制宜实施一批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和以工代赈项目,积极动员搬迁群众参与工程建设,提供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推进扶贫车间复工复产,支持扶贫车间建设,优先吸纳搬迁贫困劳动力。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对接搬迁安置区,提供园区就业岗位,支持中小企业吸纳搬迁贫困劳动力。统筹开发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搬迁贫困劳动力。

(五)开展就业服务。各地要在大型安置区集中开展政策宣传,集中帮助搬迁群众了解、享受政策。组织职业指导,帮助提高务工常识和求职技巧。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组织线上线下招聘活动,指导搬迁群众利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本地网上招聘平台等线上渠道求职,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在万人以上大型安置区或者搬迁群众集中的县区组织专场招聘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专项行动,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突出重点,共同发力。要实实在在做好就业帮扶工作,不能搞形式主义,坚决杜绝数字脱贫、虚假脱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负责具体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实施重大项目、以工代赈项目,扩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短期就业岗位;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指导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中小企业向搬迁群众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扶贫部门要及时提供搬迁贫困人口信息,统筹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资源,推进扶贫车间建设,支持搬迁群众就业。

(二)建立联系机制。各地要确定就业帮扶专项行动联系人,每个万人以上大型安置区要指定专人,各地联系人、每个万人以上大型安置区联系人(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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