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团风县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团政办函〔2020〕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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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团风县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

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团政办函〔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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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团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崎山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团风县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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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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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

保护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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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有关工作部署精神,切实做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和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2号)、《湖北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指导意见》(鄂林护〔2020〕48号)以及《黄冈市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方案》(黄政办函〔2020〕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7月底前全面完成。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及监管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革除陋习。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营造保护野生动物、建设生态文明新秩序的新风尚。

2.依法依规,分类施策。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做好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处置工作。退出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做到分类处置、一户一策,推动养殖企业(户)

转型发展。

3.实事求是,适当补偿。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的调查核实、退出处置、适当补偿,确保退出处置工作平稳有序。

三、处置范围

1.持有合法有效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主体。

2.为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业合作社(企业)代养且签订代养协议的人工繁育主体。

3.2020年2月24日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且符合原条件的人工繁育主体。

4.无法提供有效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或代养协议的主体。

5.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动物,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布推广的水产新品种,不在此次退出范围。

6.符合《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蛙类,不在此次退出范围。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精准摸排。

各乡镇要进一步组织相关单位及村(居)委会全面精准摸排辖区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的存栏野生动物信息,包括种类、数量(重量)、用途、持有许可证件等情况,区分合法和非法养殖,建立详细信息台帐,并与养殖企业(户)共同签字确认, 作为后续工作依据。同时要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养殖野生动物信息。

(二)分类有序实施。

1.停止行政许可。立即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繁育、出售、购买、进口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申请。对已经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或文书,主管部门要依法有序撤回并予以注销或申明作废。

2.规范移交管理。对纳入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列名的畜禽及《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蛙类,原主管部门(林业)撤回和注销原已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按规定移交到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保障养殖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合法转化利用。凡存栏野生动物能够转为科研、医药、医用、展示、化工原料、饲料原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支持,降低养殖企业(户)损失。

4.加强科学处置。对属于禁食范围且不能转为非食用性利用的,原主管部门要结合动物属性和养殖规模,按照《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林函护字[2020]50)分类处理,坚决防止在养待处置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流入市场,防止随意放生而造成生态破坏或野生动物致害事件,符合放生规定的,严格按照程序科学有序放归自然,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确不能采取上述措施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适当给予补偿。

1.明确对象。在支持养殖企业(户)转产转型的基础上,对仍然受到影响的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养殖企业(户)给予适当补偿;对无证养殖的不予补偿;对于兼有食用性和其他用途的物种由养殖业主自主确认用途,确认为食用性的予以补偿,按照要求退出,确认为其他用途的不予补偿。

2.补偿标准。县政府参照《黄冈市现有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分类处置参考标准》基础上,综合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在实际养殖成本的损失额度范围内制定标准。我县现有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处置标准:红骨顶鸡种鸡50元/只、白骨顶鸡种鸡112元/只。幼鸡20元/只。

3.规范程序。在县政府统一组织下,由乡镇政府与养殖企业(户)签订退出协议,按照“谁签协议,谁补偿”的原则,由乡镇政府向县级财政局申报补偿资金并负责补偿到位,各乡镇及相关单位要积极对接,用好省级支持养殖企业(户)适当补偿的政策资金。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相关单位要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科学解读滥食野生动物对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引导全社会自觉增强野生动物保护、生态保护、搞好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积极发挥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在全社会营造野生动物禁食和保护管理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保护管理。

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定期开展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完善管理档案。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责任体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实现野生动物猎捕、繁育、运输、加工、存储、交易、食用全链条监管,对违法个人依法予以惩处,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职能,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野生动物保护和疫病监测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县直单位和乡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协调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各项工作。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工作。

(二)周密部署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指导做好相关养殖企业(户)的退出处置、补偿、动物无害化处理、转产转型等工作。各乡镇要在准确掌握本区域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一律不得由养殖企业或养殖户擅自放生、灭杀或遗弃。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一户一策的原则,推动养殖企业(户)转型发展。对转产转型后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养殖企业(户),享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各项政策。对涉及退出养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整合一部分农业、林业、扶贫资金,采取项目扶持、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支持转产转型,确保如期脱贫。对基本生活困难的转产养殖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鼓励引导发展食用菌、油茶、中药材等生态产业,统筹养路、护林员、生态管护、卫生保洁等公益性岗位,支持养殖户及从业人员转岗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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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团风县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团风县野生动物驯养企业处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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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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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

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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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 ; 长:熊孟元 ;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 ; 员:付元清 ; ;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龙卫斌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江长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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