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鄂民政发〔2020〕17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 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6日
湖北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兜底保障能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定于2020-2022年在全省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主要指县级社会福利院和农村福利院)三年改造提升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全省要通过新建一批、改扩建一批、提档升级一批、转型发展一批,基本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供养服务设施相衔接,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功能基本完善的特困人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体系。确保到202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规划改造1所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县级供养服务机构,县域范围内养老机构护理床位占比50%以上,社会化运营床位占比50%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实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全面落实,所有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和区域性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服务中心都能提供医养服务,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二、重点任务
(一)新建一批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和数量应根据服务区域特困人员近三年平均数量及集中供养需求确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空白市县”原则上要新建一所护理型养老院或突出护理功能的综合养老院,县级机构床位一般不超过 300 张,护理床位占比 80%以上。新建的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主要是保障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需求。
(二)改扩建一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现有县级社会福利院如无法满足当地特困老人集中供养需求,应充分利用现有床位和空余场地改扩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较多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托现有农村乡镇中心福利院,合理布点规划 1-2 所区域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中心(可加挂**县第二、第三福利院牌子);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增设失能失智人员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养护单元,原则上每所新增床位一般不超过 200 张,其中护理床位占比 80%以上。区域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中心原则上辐射周边 5 个以上乡镇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人的集中供养需求。
(三)提档升级一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结合实施农村福利院“平安工程” “冬暖工程”和养老机构消防改造“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改善供养服务机构生活照料和基本照护功能,改造消防、安防设施,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确保房屋建筑、基本生活设施设备、功能用房符合要求,消除安全隐患,2020 年底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四)推动一批空置农村福利院转型发展。对整合优化后空置的农村福利院进行分类处置。将基础条件好的农村福利院转型成为乡镇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低偿租赁给社会力量,改造合格后开办面向社会老人的养老院;将服务功能弱、供养需求量小的农村福利院整治后转型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为周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老人、留守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提供基本照护服务;将个别重大隐患无法消除的农村福利院予以关停。
(五)完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医养结合功能。县级和区域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增设失能人员生活服务照护单元以及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医养结合照护单元,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有条件的县级供养服务机构可在规划建设时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还可同步建设高标准的护理院。没有条件内设医疗机构的应与专业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以签约合作的形式确定与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
(六)着力开展服务外包运营机制创新。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大力推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以服务外包方式为主的运营机制改革,将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医疗康复、配餐送餐、卫生保洁、社会工作等服务项目部分或整体外包给专业化的服务机构。县级和区域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率先实行照料护理服务外包。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或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外包服务单位。优先考虑有护理照护运营经验的品牌养老机构或民办医疗机构,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医养结合”。
全省第一、二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试点县市,要积极探索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七)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对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县级民政部门要抓紧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职业化福利院院长和为老服务社工,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至 2022 年,全省发展 2000 名以上为老服务社工,50%以上农村福利院院长职业化,所有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合理确定工作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对象、失能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
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和养老机构备案制度,探索区域性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服务中心县级直管。开展养老机构国家标准等级评定,至 2022 年,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全部达到国家三级养老机构标准,所有区域性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服务中心达到国家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其他农村福利院达到国家一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将特困人
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三年改造提升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发改部门要将新建和扩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纳入社会服务兜底工程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养老项目;财政部门要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经费保障;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将联合对市、州、县(市、区)改造提升工作进行指导实施和工作评估,并与省级相关扶持激励政策挂钩。对于工作推进有力、绩效显著、经验突出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项目资金上适当倾斜。至 2022 年底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本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一次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通报各地进展情况。
(二)精心组织实施。2020年9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应在全面摸排辖区内供养服务机构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供养能力、运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情况和特困人员数量、生活状况、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并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确定本地区目标任务、改造标准、实施步骤、责任主体、资金保障、考核验收等内容,切实做到精准建设、精准改造、精准提升。未出台本地三年改造提升方案和未明确具体项目、目标进度、绩效评价的,或改造提升方案不切实际的,省级不受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严格建设标准。改造提升项目建设,应以改建提升、原址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县域范围内可通过扩建、改建,提升原有城市福利院和农村福利院设施,达到标准要求满足兜底保障需求的,不应再新建特困供养设施。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设计施工,应符合重大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应主动接受发改、住建、消防、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指导项目建设,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规划、建设、消防、食品、医养等规定要求,符合养老机构备案条件,医养结合机构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备案条件。
(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三年改造提升资金,主要由市县筹集,省级予以适当补助。社会服务兜底工程资金重点支持新建和扩建项目;省级以上福彩公益金、债券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平安工程”和改造提升、提档升级建设;要将运转经费、护理补贴、人员经费等按政策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要合理设置属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附件: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附件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一)建筑标准
1.入住对象用房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2.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需要。
(二)设施设备
1.应配置包括给排水、采暖、通风、供电、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2.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备。
3.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配置衣物储藏空间和洗涤、洗浴设施,并宜内设卫生间。
(三)院区场地
1.院区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或围栏装置,形成相对独立空间。
2.场地应包括院区道路、室外活动场、衣物晾晒场、停车场、堆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供养
对象从事作业劳动的场地。
(四)用房功能
1.应设置入住对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
2.应设置管理服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用房、附属用房。
3.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宜与医疗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
4.入住对象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