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黄砂综合管理工作方案(团政办函〔2020〕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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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团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崎山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

        《团风县黄砂综合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团风县黄砂综合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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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黄砂综合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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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依法有序开发利用我县黄砂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堤、交通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黄砂生产经营运输管理的意见》(黄政办发〔2018〕5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依法依规、联合执法、联防联控的原则,紧盯黄砂开采、销售、运输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形成持续有力的管控措施,建立绿色环保的运输通道,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实现黄砂生产、销售、运输科学规范有序。

二、生产管理

(一)合理布局开采站点。依据上一轮巴河团风段采区规划,暂时保留3个采砂站点(但店镇2个、上巴河镇1个)。待下一轮规划确定后再适时调整。(牵头单位:县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但店镇人民政府、上巴河镇人民政府、县鑫盛砂石公司)

(二)规范开采经营。由国有黄砂公司直接开采、依规经营,保障计量和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做到计量精准,确保国有资源不流失。(牵头单位:县城投集团;责任单位:县鑫盛砂石公司)

(三)强化现场监管。建立采砂现场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人及职责,监管台账和日志记录详实,督促国有黄砂公司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签订责任状。(牵头单位:县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县鑫盛砂石公司)

三、管控措施

(一)源头管控。主要对河道内“蚂蚁搬家”式盗采不间断地开展巡查执法,重点河段突击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相关单位职责:

1.县水利和湖泊局。作为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对可采区内开采点采砂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盗采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将巡查执法延伸到一线,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涉砂问题举报。

2.县公安局。负责为黄砂综合管理提供执法安全保障,依法受理和查处各类涉及非法采砂的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对阻碍执法、聚众闹事、暴力抗法、涉黑涉恶等行为进行查处;对重点河段、村组开展摸排走访,锁定长期从事盗采活动、以盗采为主业的人员,及时约谈警告,对屡教不改或涉嫌组织者实施重点打击,深挖涉黑涉恶线索;对“三无”机动车和非法改装车辆一律扣押,依规处理;及时打击盯梢、放哨人员,保障职能部门巡查执法活动有效开展。

3.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管辖区域内黄砂综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和群防群管的原则,落实河湖库长责任制,取缔非法囤砂点,开展复耕复绿。但店镇和上巴河镇要建立乡镇主导、村组参与的两级监管机制,明确专人分管,组建巡管队伍,加强日常巡查和重点区域管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做好拍照(录像)留证和上报工作;支持和参与执法单位联合值守稽查;配合执法单位没收无合法来源砂石,由县国资局依法处置。

(二)市场管控。主要对非法收购囤积、挖山取土勾兑、非法生产销售砂石开展清理,依法打击。

相关单位职责: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作为打击非法取土、占用耕地、林地、采砂、囤砂、洗砂的执法主体,负责对占用或破坏耕地、林地,从事非法采砂、取土、洗砂、囤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把黄砂经营准入标准及质量关,对无照销售、收购囤积、非法勾兑、生产黄砂以及生产、销售不合格砂石、哄抬价格等行为依法查处。

3.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城镇车辆覆盖、路面抛洒、乱堆乱放、非法囤砂和非法砂石加工等违法行为;协助查处非法采砂等相关违法行为。

4.市生态环境局团风县分局。负责生态环境巡查监管,对采砂、洗砂造成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

5.县发改局。负责督促供电部门对非法采砂、洗砂、采矿、砂石加工场所禁止供电,对涉砂单位(个人)接电申请严格把关。

(三)外运通道管控。以交通运管、公安交警、派出所等路面执法单位为主,乡镇参与,对县区交界重点地段和关键外运通道出口开展联合值守稽查,切断非法砂石外运通道,斩断非法利益链条。组建或引进专业运输队伍,合理布局“黄砂超市”零售点,实行统一配送。

相关单位职责:

1.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查处装运无合法来源凭证砂石车辆(船舶)和超载车辆的执法主体,负责依法查处装运无合法来源凭证的砂石车辆(船舶)。认真落实“一超四罚”管理规定,依法处理超限超载运输黄砂的车辆;依法查处超限超载或有抛洒现象的违法运输砂石车辆以及侵占、损毁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清理公路管理范围内囤积的砂石。

2.县城投集团。作为黄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主体,负责销售现场监管,督促县黄砂公司按照“早七晚五”、核量定向供应的要求依规经营,做到一车一票,规范装运不超载;按照统一车型、统一吨位、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的原则,组建或引进公平竞争、自由选择、绿色环保的专业运输队伍;设立“黄砂超市”零售点,保障群众零散用砂需求,统一核量配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团风县黄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县政府相关副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二)加强经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从黄砂收益中予以保障。但店镇、上巴河镇和县直相关单位黄砂管理工作经费按照县政府原定标准执行。其他乡镇黄砂管理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商定,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五、奖惩机制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及乡镇工作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涉嫌履职不力问题的,一律移交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将黄砂综合管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依据《团风县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政法委予以挂牌督办直至“一票否决”:

1.但店镇和上巴河镇一年内发生5起以上涉砂违法行为且未报告的;发生6起以上涉砂违法行为,只报告且未有效控制移交的;发生10起涉砂违法行为的。其他乡镇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涉砂违法行为且未报告的;发生3起以上涉砂违法行为,只报告且未有效控制移交的;发生5起涉砂违法行为的。

2.因涉砂问题导致打架斗殴等群体事件甚至出现群众伤亡等重大刑事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被上级相关部门作为问题交办(督办)整改的。

(三)乡镇每发生1起涉砂违法行为,扣减工作经费2000元;县直单位和乡镇每通报批评1次,扣减工作经费2000元;被挂牌督办的部门和乡镇一次性扣减工作经费2万元;工作人员因涉砂问题被纪委监委立案查处的一次性扣减工作经费3万元,被刑事立案的一次性扣减工作经费5万元;被“一票否决”的乡镇一次性扣减工作经费5万元。

(四)对执法有力、履职到位的县直单位和管控好的乡镇、村,结合平时考核成绩从黄砂收益中安排资金予以奖励;对及时报告涉砂问题并协助执法单位有效控制违法行为的乡镇、村、站所,每次奖励2000元;所在地乡镇派出所接到值班电话后及时出警,有效控制现场并配合和保障执法单位正常执法的,每次奖励3000元;对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的,每次奖励第一举报人500—1000元。

(五)对在黄砂综合管理工作中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全县通报表扬。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协调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调度推进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督促责任落实。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盗采重点河段开展联合执法打击行动;组建联合值守稽查专班,集中管理,统筹部署,确保黄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任务高标准完成。

(二)强化督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政务督查室通过查看工作台账,收集各执法单位办案信息,实地考察工作成效或明察暗访等形式掌握情况,对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落实工作情况开展考核排名(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排名结果作为县政府黄砂综合管理工作奖励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黄砂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宣传车辆重点对沿河两岸和非法采砂频发区域内的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及时曝光反面典型,公开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水利和湖泊局:6155908),最大限度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四)强化追责问责。严肃处理懒政怠政、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疏于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等行为。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参与违法涉砂活动,严禁党员干部干预采砂案件处置,严禁跑风漏气、出面说情、瞒案、压案、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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