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湾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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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湾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张政办发〔2020〕1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城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  

  

《张湾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9 日     

  

  

张湾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供水的管理,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建立农村供水用水长效机制,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36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在各乡镇(街道)、行政村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的供水工程等。不包括由城建部门管理的城镇供水管网部分。

  

第三条 农村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确保农村供水用水安全。

  

第四条 区水利和湖泊局是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订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研究制定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指导各类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经营管理、维修养护、水源地保护等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是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主体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运行、维护、管理。

  

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卫健、生态环境、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由区水利和湖泊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现行基本建设相关程序办理项目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使用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农村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设备、材料等采购,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招标。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为原则。供水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处理工程、输配水工程厂房、配电设备、进出水管网、水表、水嘴及配件等,水质要求达到《国家生活饮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资金由中央、省、市、区级财政和受益群众共同承担。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办法投资兴建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涉及入户管网、计量设施等入户工程,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在工程建设完工后向群众公布工程账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农村供水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三章 工程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工程性质等明确产权归属,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确保工程良性运营。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属社会公益事业性质,应接受区水利和湖泊局的监督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村集体拥有产权的农村供水工程,在拍卖、转让时应经区水利和湖泊局审批。

  

第十六条 所有农村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区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主要用于水厂的设施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由国家投资或补助兴建的供水工程在区财政、水利、发改、国有资产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模式:

  

(一)拍卖经营权。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标的方式将经营权拍卖给单位和个人,拍卖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区财政、水利部门监督使用。

  

(二)承包经营。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承包底价,竞价承包。中标者要缴纳抵押金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签订合同,在规定承租期内独立经营,按期缴纳租金。

  

(三)集体管理。各村选聘管水员(安排公益性岗位),制定管水考核机制,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由村委会组织受益户代表推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和水费征收。

  

(四)用水协会管理。以乡镇为单位组建用水协会,负责本辖区内所有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考核机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为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由国家投资参股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投资所占的股份可以实行让利,不参加分红。但工程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费和大修费,让利时间依据不同的工程,由区财政、水利部门和投资者开工前确定,并订立协议。

  

第十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备操作、定期维修保养等制度。

  

第二十条 集中供水工程应当执行水利部颁布的《供水单位定员定岗标准》,控制管理人员,降低运行成本。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人员上岗前由区水利、卫健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对其进行资质认证,直接从事供水工程操作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一条 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表水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实行档案化管理,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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