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荆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荆科技规〔2020〕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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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荆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科技规〔2020〕1号

荆州市科学技术局

荆州区、沙市区科技局,荆州开发区高新局,纪南文旅区经发局,荆州高新区经发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市科技局制定了《荆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日

荆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科技计划项目效益,根据科技部、省科技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荆州市市级科技计划中安排,由荆州市城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内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项目资助主要采用后补助、奖励方式。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市财政投入为主的后补助项目。用于组织管理、申报和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与监督检查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采取归口管理原则,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和项目推荐单位。其中项目推荐单位包括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以及高校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评审专家是接受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的个人。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1.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2.建设、维护专家库;

  3.发布项目申报、立项、验收通知;

  4.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5.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6.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是:

  1.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2.协助市科技局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4.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配合推进项目验收、绩效评价。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职责是:

  1.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

  2.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3.严格保守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1.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绩效目标表、任务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执行项目申报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3.按期配合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

  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5.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4个环节。项目立项包括评审、审批、公示、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5个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局官方网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发布次年申报指南,其中指南发布日期到项目申报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45天。

第十三条 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准备相关材料,并填报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项目推荐单位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完成项目推荐。市科技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由归口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荆州市城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含由市民政局登记的社团组织);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良好信誉度。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后,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预期效益、市场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局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后确定年度计划项目并编制经费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市科技局行文上报市政府,按市政府批示,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2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以项目申报时间为项目起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与检查采取日常沟通、协调监督、绩效评价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方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

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

(四)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

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责任是:

  (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及统计调查表;

(三)接受科技、财政等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收并配合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独立评审员对项目进行的验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将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纳入承担单位的信用体系。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两种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组织实施。具备现场验收条件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方式。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和项目绩效目标表确定的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技术路线与关键技术、创新点与知识产权、应用情况与效益、经费筹措与使用等,做出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验收基本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预计项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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