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建政发〔2020〕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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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建政发〔202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 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经发〔2019〕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职责

(一)明确部门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违法用 地查处管理制度。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 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 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 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 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县农业农村 局、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各乡镇人民政 府要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落实属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各乡镇要严格落实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统一管理制度,属地责任;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农村宅基地资格审查、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各村级组织作为农 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管理、申请审核、流转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分配和审批管理程序,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和审批公开、公平、公正。

二、 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 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后,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报乡镇宅基地审批受理窗口。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各乡镇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 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 制度,为农村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财政所(经管站)负责 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 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审 核公示等;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事项,财政所(经管站)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结合部门意见提出审 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建房用地是否符合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 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 住宅的,可按照省、州有关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联审结论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各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要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过程管理。各乡镇要全面落实 “三到 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财政 所(经管站)、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站等部门实地审核申请人 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所(经管站)、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实地测量宅基地面积,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 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一)鼓励村集体和农村村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产业。

(二)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从事经营活 动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三)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 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 农村村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四)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五)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村级组织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四、 严格执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

(一)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湖北省规定的标准。

(二)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 “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四)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 买卖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五)农村村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铁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严禁未经批准占用公路、河道、码头、林地等。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建始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院、县法院、县检察院。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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