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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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政规〔2024〕3号)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邯郸市主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1日

 
邯郸市主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临街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地划定的责任区,承担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管护的相应责任。
  第四条 责任区范围横向为建(构)筑物、居民房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居民房(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的路沿石,无路沿石的至机动车道边缘。
  “门前五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店面房出租的,“门前五包”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但出租方有责任检查督促承租方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监督、协调、考评和指导。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检查落实。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职责,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实行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应当规范自身行为,履行下列责任:
  (一)包卫生。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无果皮纸屑、无乱倒垃圾、无污水污物、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严禁将污水倒入街路雨水收水口;雪后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积冰。
  (二)包市容。保持责任区市容整洁,无擅自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现象。
  (三)包秩序。不在责任区内擅自摆摊设点、乱停车辆,不得违规设置宣传条幅、落地式灯箱。
  (四)包绿化。不向责任区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
  (五)包管护。不得故意破坏毁损门前市政公用设施。
  发现上述相关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可依法制止或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
  第八条 实行“门前五包”承诺书制度。承诺书内容和式样由全市统一规范。
  各区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责任主体签订“门前五包”承诺书,承诺书张贴于责任区内显要位置。
  “门前五包”责任主体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签订“门前五包”承诺书。
  第九条 “门前五包”的方式。
  (一)临街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与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门前五包”承诺书,在其单位门口张贴由市统一制作的“门前五包”责任牌,明确“五包”内容、范围及具体负责人员,执行下列规定:
  1.明确一名单位负责同志分管“门前五包”工作;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门前五包”实行定人、定岗、定责;
  3.接受“门前五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临街门店
  临街门店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签订“门前五包”承诺书。在其门口张贴由市统一制作的“门前五包”责任牌,明确“五包”内容、范围及具体负责人员,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十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定期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临街单位和商户,由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 临街单位、商户违反本规定、不履行“门前五包”义务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侮辱、谩骂“门前五包”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及阻挠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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