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
邯政办规〔2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0号)精神,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区。邯郸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三、禁猎期。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其中,下列区域全年禁猎:
(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二)重点防护林带:环城高速两侧绿化带(含外环线调整线部分)、铁路、高速公路、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防护林带及外侧1公里区域。
四、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全年禁止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汽枪、地枪、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热成像仪、滚笼、鹰爪等人为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陷阱、网捕、犬捕、捡蛋或者其他方法猎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我市非法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19日印发的《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邯政办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名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附件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名录
类型 | 保护地名称 | 所在县(市、区) | |
自然保护区 | 国家级 | 河北青崖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武安市 |
森林公园 | 国家级 | 河北武安国家森林公园 | 武安市 |
河北响堂山国家森林公园 | 峰峰矿区 | ||
省级 | 涉县省级森林公园 | 涉县 | |
河北紫山省级森林公园 | 丛台区 | ||
湿地公园 | 国家级 | 河北涉县清漳河国家湿地公园 | 涉县 |
河北永年洼国家湿地公园 | 永年区 | ||
河北峰峰滏阳河国家湿地公园 | 峰峰矿区 | ||
省级 | 河北溢泉湖省级湿地公园 | 磁县 | |
河北青塔湖省级湿地公园 | 涉县 | ||
重要湿地 | 省级 | 永年洼湿地 | 永年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