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23〕88号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沧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沧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
(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政府的正职、副职秘书长出庭应诉的,可以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负全面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配备具有行政应诉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应诉工作,提高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第七条 人民法院向市、县人民政府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接收;人民法院向其他行政机关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由该机关接收。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该机关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提示出庭义务,做好出庭准备。
第九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的,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高度关注的;
(三)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
(五)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
(六)因实施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严重影响个人或者企业重大财产权益的;
(七)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八)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未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不能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是否属于前款第(一)至(六)项情况的,应立即函询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复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确认书予以认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庭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
本规定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履行的公务;
(四)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十二条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且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出庭应诉时,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庭审工作并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按时出庭;
(二)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三)尊重司法程序,遵守法庭纪律;
(四)尊重其他当事人;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不免除其在其他审理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按照要求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统计分析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本办法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作为专项指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于90%的取消当年依法行政考核评定优秀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