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20〕9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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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2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沧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关怀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决策部署,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怀扶助对象的界定


  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以下简称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的家庭 (以下简称独生子女残疾家庭)。


  二、关怀扶助内容及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享受国家、省特别扶助及其他救助的同时,可以享受以下关怀扶助:


  (一)已经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增加四百元生活补贴、一百五十元养老补贴,合计每人每月增加五百五十元。


  2.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增加三百元生活补贴、一百五十元养老补贴,合计每人每月增加四百五十元。


  (二)尚未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其母亲年满四十九周岁或父亲 (单亲家庭) 年满四十九周岁后,在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同时,一次性给予两万元救助。


  2.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独生子女残疾,其母亲年满四十九周岁或父亲 (单亲家庭) 年满四十九周岁后,在纳入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同时,一次性给予一万元救助。


  三、资金来源


  (一)国家规定的特别扶助资金


  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分担,对于省直管县、市管县,中央、省和县 (市) 财政的分担比例为 6:2:2;对于市辖区,中央、市和区财政的分担比例为 6:2:2。市和县级的配套资金要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二)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资金


  按照现行财政资金有关规定,由省财政直管县全额承担;市和非省财政直管县 (市、区) 的分担比例为 5:5。市和县级的配套资金要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四、相关服务机制


  (一)养老保障


  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父母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入住政府指定的具有医疗保障的养老机构,按标准缴纳费用。费用标准超出其享受的特别扶助金、生活补贴金、养老补贴金以及其他政府补贴的,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财政支持政策,对于个人承担部分给予适当优惠,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二)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


  各县(市、区)和定点的具有医疗保障的养老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计生特殊家庭父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服务机制。适时开展精神慰藉活动,对终末期病人开展临终关怀,通过精神照护和对症处理,减轻患者痛苦,维护生命尊严,为死亡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提供相关服务。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五、其他规定


  (一)以上家庭享受了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事项后,又发生生育 (收养) 行为或者不再符合残疾等级程度的,自发生生育 (收养) 行为或者不再符合残疾等级程度之日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助事项。


  (二)独生子女残疾的离异家庭,直接抚养子女方享受救助金。


  (三)独生子女残疾家庭,享受了一次性救助后又出现独生子女死亡的,可以再享受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救助。


  (四)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贴、养老补贴和一次性救助,属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不影响此类家庭评定最低生活保障,不抵顶其它惠民政策。


  (五)终生未生育子女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救助。


  (六)本办法印发前已经按当时标准足额享受过有关一次性救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的一次性救助。


  (七)本办法所指“三级及以上残疾",是指依照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被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八)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是指 1972 年 8 月 15 日以后至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形成的独生子女家庭。


  (九)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动态调整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十)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及程序,参照《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 (试行)》(冀人口发〔2008〕16 号)和《2008 年度河北省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冀人口办)〔2008〕39 号)执行。


  六、2020 年仍继续执行《沧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沧政办字〔2014〕79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七、本办法由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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