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 CNDR—2025—01006
常政办发〔 2025 〕 10 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创建市级
财政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创建市级财政补贴工作方案》已经常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5 月 12 日
常宁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创建市级财政补贴
工作方案
为保障我市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常宁市创建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实施方案》及市政府 2022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为确保我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创建工作资金核算和拨付工作有序开展,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盘凤成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邓超男和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人大财经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补贴对象及范围
常宁市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经营主体公司(常宁市顺通客运有限公司、衡汽集团常宁分公司)经营的农村客运线路。
三、补贴类别
(一)购置新车补贴。 对经营主体公司购置且用于常宁市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的新车,由市财政给予购置新车补贴。
1. 新能源车: 8 米以上(含 8 米)的按 10 万元 / 辆进行补贴,6 米以上(含 6 米) 8 米以下的按 8 万元 / 辆进行补贴, 6 米以下的新能源车辆按 6 万元 / 辆进行补贴。
2. 燃油车辆:按 3 万元 / 辆进行补贴。
3. 已经实施的常宁一白沙、常宁一水口山镇城乡公交线路新购置的车辆纳入此项补贴范围,此项财政补贴上限资金为 500 万元。
(二)收购旧车补贴。 创建期间经营主体公司收购原线路旧车(含公司融资挂靠车辆)由市财政给予 2 万元 / 辆补贴资金。已经实施的常宁一白沙、常宁一水口山镇城乡公交线路收购的旧车纳入此项补贴范围,此项财政补贴上限资金为 300 万元。
(三)经营性补贴。 主要补贴我市经营主体公司车辆票价下调、冷僻线路、偏远地区线路通车等经营性亏损补贴。城乡客运线路车辆(农村班线和城乡公交),市财政按 2.5 万元 / 辆 / 年补贴;镇村客运线路车辆(镇村班线和镇村公交,含村到村线路),市财政按 3 万元 / 年 / 辆补贴,经营性补贴自省级验收通过之日起实施,此项财政补贴上限资金为 350 万元 / 年。
(四)智能监控设备安装补贴。 对经营主体公司在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期间农村客运车辆安装的 4G 智能监控设备按4000 元 / 辆进行补贴,已经实施的常宁一白沙、常宁一水口山镇城乡公交线路车辆新安装的 4G 智能监控设备纳入此项补贴范围。此项财政补贴上限资金为 50 万元。
四、补贴资金核算及拨付程序
(一)购置新车补贴。 由经营主体公司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申报购车合同、购置发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线路经营权许可决定书及车辆台账等资料,经交通、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核,按程序报批后及时拨付。
(二)收购旧车补贴。 由经营主体公司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集中申报车辆回购合同、打款凭证等资料,经交通、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核,按程序报批后及时拨付。
(三)智能监控设备安装补贴。 由经营主体公司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申报并提供购置发票、安装证明等资料,经交通、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核,按程序报批后及时拨付。
(四)经营性补贴。 每年从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年度,按照农村客运经营主体实际经营车辆数核发,并根据票价执行、线路开通营运及年度农村客运经营性补贴考核三项指标采取倒算扣除法核拨补贴资金。
1. 票价执行情况的补贴核算。每查处(含举报核实)不按核定票价收取乘客车费的扣除经营性补贴 1 万元 / 起;年度累计超过 3 起的,从第 4 起开始,每起扣除经营性补贴 2 万元。
2. 线路开通营运情况的补贴核算。确保全市乡村全通(以村部或村民聚集地 2 公里范围通客车为准),及时运输旅客的,此项不予扣除经营性补贴。凡没有存在重大矛盾、符合客车安全通行条件应开通而未开通的线路,每条线路每年扣除经营性补贴 2万元,并核减该条线路经营性补贴;凡镇、村要求开通城乡客运班车自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函告之日起 30 日内未开通的,每条线路扣除当年经营性补贴 1 万元;凡因运力调度不及时,造成 30人以上旅客达 2 小时不能疏运或因大量旅客滞留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扣除经营性补贴 1 万元;凡长期没按《湖南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验收标准》的趟次标准运营的车辆扣除当年经营性补贴 1 万元 / 辆。
3. 年度农村客运经营性补贴考核。参照《湖南省农村客运费改税补贴工作方案》出台我市农村客运经营性补贴考核方案,由交通、财政等部门每年对经营主体公司进行考核。
4. 每年度经营性补贴按上半年、下半年 2 次进行核发。上半年的补贴,根据票价执行情况、线路开通营运情况进行核算补贴;下半年的补贴根据票价执行情况、线路开通营运情况、年度农村客运经营性补贴考核进行核算。每次经营性补贴的核算及拨付应在补贴结算到期日后 3 个月内完成。
5. 经营性补贴由经营主体公司分别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申报,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考核情况,经交通、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后予以拨付。
五、部门职责
(一)市纪委监委: 负责对涉及补贴资金核算、拨付的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二)市财政局: 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提供资金保障,参与补贴资金核算。
(三)市审计局: 负责对涉及补贴资金核算、使用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参与补贴资金核算。
(四)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经营性主体公司日常运营的监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依据职责对经营主体公司执行票价、开通线路、运输服务、安全生产等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考核,参与补贴资金核算。
附件: 1. 常宁市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
2. 常宁市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省补资金计划表
3. 周边县市区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补贴资金明细表
常宁市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常宁市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省补资金计划表
常宁市周边县市区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补贴政策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5 月 12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