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思南县历史城区自建房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思府发〔2025〕6号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贵州思南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思南县历史城区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思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思南县历史城区自建房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城区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和提升历史城区居民居住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思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思南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5-2035年)》等规划,结合我县改善街道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和历史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思南县历史城区(历史城区范围:东至乌江大道,南至王爷庙以南 270 米处,西至中和山铜遵路,北至天桥巷)除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自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县城其他区域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可参考本办法。
第三条 历史城区自建房规划建设(以下简称自建房规划建设)遵循“保持风貌、完善功能、分类管理、适度更新”的原则,保护、传承历史文脉与风貌,改善、提升人居环境。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自建房,是指适用范围内除文物、历史建筑外的三层及以下低层住宅及其附属的非居住功能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私有房屋、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等。
第五条 自建房规划建设分修缮改善、翻建、改建和新建四类。
(一)修缮改善: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的更新建设。修缮指不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结构布局,仅对损毁的构件作维修或更换;改善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结构布局、使用功能作适当调整,使其适应现代生活居住条件。
(二)翻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在原有建筑基底范围内,不扩大建筑四址范围、不改变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或者减少建筑面积、降低建筑高度的建设。
(三)改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部分墙体超出原建筑四址,改变原建筑面积或房屋高度等情形的建设。
(四)新建:指在历史城区,符合相关规划和管控规定要求,经审批同意新建的建设。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历史城区自建房规划管理,具体承办自建房规划方案审查及规划许可证办理工作,参与自建房建设过程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自建房规划建设结构安全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审查规划建设方案是否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管理要求,并出具审查意见,参与建设过程的监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参与位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自建房的规划建设方案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参与建设过程的监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参与建设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思唐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城区危房排查统计上报,核实申请建房居民的基础信息,负责审批后建设过程监管以及涉及信访维稳、矛盾调处等。
第三章 申办条件
第七条 申请自建房修缮改善、翻建、改建和新建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自建房修缮改善、翻建和改建的,申请人须为房屋(土地)权属所有人,房屋(土地)权属为多人共有的,申请人应为全体共有人,并在申请书中明确原有权属的分配情况;
(二)申请翻建、改建的建筑位置以及新建自建房选址应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第八条 自建房修缮改善后用作开办生产经营场所的,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九条 申请自建房翻建、改建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需经县自然资源、住建、文旅等部门审定。
鼓励原房屋面积较小且相邻的多户自建房联合申请翻建或改建为满足建筑占地及开间宽度等要求的自建房。
第十条 申请自建房改建且超出原建筑四至边界的,须合法取得建设用地,四至边界相邻无矛盾纠纷,改建内容不得影响公共和第三人权益。
鼓励相邻的多户自建房联合申请将原多户自建房改建为二合院、三合院、四合院等具有传统风格的院落。
第十一条 改建类自建房因与相邻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产生矛盾纠纷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首先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说明住房情况及申请事由,并附身份证明、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房屋照片等资料,街道办事处核实基础信息无误后将相关材料转交县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联合县住建、文旅等部门以及属地街道进行现场勘查,填写《思南历史城区自建房现场勘查表》,并经申请人现场签字确认。符合建房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规划建设相关要求及需补充提供材料清单;不符合建房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针对现场不能确认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在现场勘查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修缮改善类自建房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修缮改善设计方案;
(二)涉及结构改变、增加荷载等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翻建、改建、新建类自建房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按历史文化名城相关规定出具的翻建、改建、新建规划建设方案及施工图纸;
(二)涉及改建超出原有土地四至边界范围以及新建的,需提供建设用地相关手续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收到补充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县住建、文旅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进行联合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申请人,申请人十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后送意见建议提出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一式三份签字盖章,一份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一份街道办事处留存,一份申请人保存。
第十七条 申请自建房修缮改善的,实行关联部门会审机制。申请自建房翻建、改建和新建的,依法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及相关手续,其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自建房,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翻建、改建和新建自建房由街道办事处联合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联合验收。
第十八条 无论是个人、集体、企业或行政及事业单位申请新建自建房,除满足各类规划要求外,还须报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
第十九条 自建房建设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报送有关规划核实材料,经各监管部门签字同意后,办理自建房竣工规划认可证及不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自建房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审查批准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自建房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思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思南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5-2035年)》《思南县历史城区风貌管控专项规划》等要求,其建设形式应与古城传统风貌相协调,严格把关建筑层数、檐口高度、屋顶形式、立面色彩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修缮改善类自建房,无需在现状建筑基础上加大退让距离。翻建类自建房,结合市政道路等规划建设要求提出退让距离,建筑高度和外观风貌色彩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相关要求控制。
第二十三条 改建类自建房既有墙体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距离可以按照改建后不低于现状的标准进行审批。建筑高度和外观风貌色彩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相关要求控制。
第二十四条 申请翻建、改建和新建自建房,不得影响现有市政等基础设施,如产生影响,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实施。
第二十五条 自建房规划建设严禁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古井、古桥梁、古牌坊、古碑刻等历史遗存,严禁擅自砍伐、 迁移古树名木。对于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建房施工过程中,街道办事处负责常态化巡查,部门联合开展过程监管,发现违法、违规建设应当及时制止、处置。属地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进行自建房监管。
第二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履行检查职责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思南县历史城区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思府发〔2025〕5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