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委机关各处(局),省中医药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委属有关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助力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12月30日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内容
(一)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公需科目学习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要求执行。
2.专业科目。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高校、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相关研究机构和行业组织等负责组织开展,专业科目学习按照本细则执行。
(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内容按类型分为项目类和非项目类
1.项目类。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健康委或由其设立(委托)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遴选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2.非项目类。政府指令性任务和由单位自行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等,包括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类型。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原则上本专业相关学分占比不少于60%,其中完成公需科目学习的按5学分计入。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乡镇(街道)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0学分;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不低于10学分。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等按其级别参照执行。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自然年,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以及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取的外省学分需提供加盖所在省份学分主管部门公章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学分证书或审验合格证明,方予认可。
(二)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学分审验。年度学分审验范围为该自然年度期限内所获得的学分。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核查并出具证明,向上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报备后,于下一年度补学,补学可按下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内容要求进行学习。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项目类。国家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
(二)非项目类
1.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各类专项培训等。专项培训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紧缺人才培训、师承教育、西学中培训、新入职护士培训、公共卫生人才培养、监测预警后备人才培训等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项目。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每天以不超过8小时计算,下同)授予1学分计算,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可获得相应学分。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规定通过相关考核,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教学病例讨论、大查房、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参加者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4.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以及援外医疗等援派工作。
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最多不超过25学分。
5.有计划的自学。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技能竞赛、开展健康宣教等或自主开展可验证有计划的自学活动,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参加住培、研究生及进修生等授课每次授予0.5学分,连续带教或累计带教满3个月以上的授予10学分。
(2)参加省级考试命题的每次授予2学分。
(3)参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的健康宣教活动,主讲者每次授予0.5学分。
(4)有计划可验证自学活动标准由各用人单位自行制定,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年不超过10学分。年初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制定自学计划(含时间安排、自学内容、自学形式、验证指标等),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向上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报备。用人单位根据计划,在事前、事中、事后等关键环节开展验证,结合实际学习成效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
6.其他
(1)发表论文、综述,按期刊等级在发表当年,对排序前五位的作者(余类推),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授分,分别授予学分:SCI/SSCI/CSCD/CSSCI(10、9、8、7、6学分),中文核心(北核)期刊/CSCD扩展库/CSSCI扩展版/科技核心(8、7、6、5、4学分),普通期刊(6、5、4、3、2学分)。
(2)已批准的科研项目,按项目级别在立项当年,对排序前五位的项目组成员(余类推)分别授予学分:国家级项目(10、9、8、7、6学分),省部级项目(8、7、6、5、4学分),市厅级或省级以上行业组织设立的课题(6、5、4、3、2学分),区县级项目(5、4、3、2、1学分)。
(3)获得科技、教学成果奖励,在获奖当年,所有完成人授予学分:省部级以上获奖者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市厅级奖励或省级以上社会组织设立的奖励20学分,区县级设立的奖励15学分。
(4)获授权职务发明专利当年,对排序前五的发明人(余类推)分别授予学分,第一发明人6学分,第二发明人5学分,第三发明人4学分,第四发明人3学分,第五发明人2学分。
(5)牵头制定国家级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通过相应机构批准的,在批准当年,前五位完成人(余类推)分别授予学分:国家标准(10、9、8、7、6学分),行业标准(8、7、6、5、4学分),地方标准(6、5、4、3、2学分)。
(6)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学术著作、教材、科普书籍等,在出版当年,分别授予学分:主编10学分、副主编8学分、编委6学分;编译本专业相关学术著作(含教材)的,学分对应减半计算。
7.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学分授予标准,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后实施。
四、学分登记和管理
(一)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纳入“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二)管理平台按层级设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继续医学教育账号。
(三)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
(四)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应在项目举办前在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系统按申办要求登记开班信息,举办后2周内完成执行情况反馈,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
(五)跨省(市、区)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应在举办2周前,由项目主办单位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系统做好信息登记并向举办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遵循“谁申报、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包括已备案的外省项目)应在项目举办前2周通过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提交办班申请,举办后2周内登录管理平台,提交相关材料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反馈,经审核通过后,对学员和主讲人授予学分。
(七)外省单位拟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公布的项目),需提前2周,由省内协办单位通过管理平台申请备案,经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八)用人单位应做好管理平台的信息维护,及时记录并审核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定期查看并通报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情况。
(九)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赴外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由个人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相关学分证书、学习证明等,经所在单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相应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方可生效。
(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分登记、授予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要求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原《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执业注册年终考核和岗位聘任相挂钩的通知》(黔卫发〔2005〕63号)、《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黔医继教委发〔2008〕1号)、《关于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205号)同步废止,既往规定与本细则规定精神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医药类和疾控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相关规定,由省中医药局和省疾控局结合行业特点制修订。

